232.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大法官全體審查會議由大法官輪流擔任主席
(B)司法院應指定5 名大法官審查決定是否接受聲請解釋案件
(C)大法官解釋案件應行言詞辯論
(D)大法官會議之表決採無記名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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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7), B(130), C(279), D(53), E(0) #1545718
統計: A(397), B(130), C(279), D(53), E(0) #1545718
詳解 (共 1 筆)
#1667115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 第 16 條 | 大法官會議以司法院院長為主席,院長不能主持時,以副院長為主席。院 長、副院長均不能主持時,以出席會議之資深大法官為主席,資同以年長 者充之。 大法官全體審查會議,由值月大法官召集,並由大法官輪流擔任主席。(A) |
| 第 10 條 | 司法院接受聲請解釋案件,應先推定大法官三人審查,除不合本法規定不 予解釋者,應敘明理由報會決定外,其應予解釋之案件,應提會討論。 前項解釋案件於推定大法官審查時,得限定提會時間。(B) |
| 第 13 條 | 大法官解釋案件,應參考制憲、修憲及立法資料,並得依請求或逕行通知 聲請人、關係人及有關機關說明,或為調查。必要時,得行言詞辯論。 前項言詞辯論,準用憲法法庭言詞辯論之規定。(C) |
| 第 12 條 | 大法官會議時,其表決以舉手或點名為之。(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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