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9.勞動部之同仁赴企業訪評,遭該企業員工反彈並口語性騷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該同仁僅得依民法之規定,請求勞動部協助處理
(B)該同仁僅得依性騷擾防治法之規定,請求勞動部協助處理
(C)該同仁得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請求勞動部協助處理
(D)該同仁得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定,請求勞動部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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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248), C(623), D(23), E(0) #1545725
統計: A(10), B(248), C(623), D(23), E(0) #1545725
詳解 (共 2 筆)
#1667142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騷擾規定並不只有雇主與受雇者、受雇者之間喔
性騷擾可分為
敵視性環境:任何人對受雇者(12條1項1款)
交換式:雇主對受雇者或求職者(12條1項2款)
| 第 12 條 | 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 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 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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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5412
| 第 1 條 | 為防治性騷擾及保護被害人之權益,特制定本法。n有關性騷擾之定義及性騷擾事件之處理及防治,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n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但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者,除第n十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外,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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