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1.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1 條之規定,對於第一類至第四類及第六類保險對象有下列各類所得,應依規定之 補充保險費率計收補充保險費,下列何者錯誤?
(A)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
(B)股利所得。但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保險費部分,不在此限
(C)利息所得
(D)租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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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9), B(159), C(131), D(200), E(0) #1545727
統計: A(439), B(159), C(131), D(200), E(0) #1545727
詳解 (共 1 筆)
#1667146
第 31 條
第一類至第四類及第六類保險對象有下列各類所得,應依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計收補充保險費,由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並於給付日之次月底前向保險人繳納。但單次給付金額逾新臺幣一千萬元之部分及未達一定金額者,免予扣取:
一、所屬投保單位給付全年累計逾當月投保金額四倍部分之獎金。
二、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A)但第二類被保險人之薪資所得,不在此限。
三、執行業務收入。但依第二十條規定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之執行業務收入,不在此限。
四、股利所得。但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保險費部分,不在此限。(B)
五、利息所得。(C)
六、租金收入。(D)
扣費義務人因故不及於規定期限內扣繳時,應先行墊繳。
第一項所稱一定金額、扣取與繳納補充保險費之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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