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1 條之規定,對於第一類至第四類及第六類保險對象有下列各類所得,應依規定之 補充保險費率計收補充保險費,下列何者錯誤?
(A)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
(B)股利所得。但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保險費部分,不在此限
(C)利息所得
(D)租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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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65), B(476), C(414), D(649), E(0) #1473566

詳解 (共 7 筆)

#1542420

第 31 條

第一類至第四類及第六類保險對象有下列各類所得,應依規定之補充保險

費率計收補充保險費,由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並於給付日之次月底

前向保險人繳納。但單次給付金額逾新臺幣一千萬元之部分及未達一定金

額者,免予扣取:

一、所屬投保單位給付全年累計逾當月投保金額四倍部分之獎金。

二、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但第二類被保險人之薪資所得,不

    在此限。(A)

三、執行業務收入。但依第二十條規定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之執

    行業務收入,不在此限。

四、股利所得。但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保險費部分,不在此限。(B)

五、利息所得。(C)

六、租金收入。(D)

扣費義務人因故不及於規定期限內扣繳時,應先行墊繳。

第一項所稱一定金額、扣取與繳納補充保險費之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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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1657

陳治宇老師上課的時候有補充,股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收入可以聯想到「有錢人」,比較好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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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3153
簡化了一下這條文有下列各種收入 應補收保...
(共 6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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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2985

本業薪水本來就已經被扣健保費了,要是再繳一次補充保費就會想砍人了。


所以從副業薪水、股利、利息、租金、業外收入等等,非薪水收入來補充健保費比較可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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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0577

1.  第一類至第四類及第六類保險對象有下列各類所得,應依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計收補充保險費,由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並於給付日之次月底前向保險人繳納。但單次給付金額逾新臺幣一千萬元之部分及未達一定金額者,免予扣取:

一、所屬投保單位給付全年累計逾當月投保金額四倍部分之獎金。

二、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但第二類被保險人之薪資所得,不在此限。

三、執行業務收入。但依第二十條規定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之執行業務收入,不在此限。

四、股利所得。但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保險費部分,不在此限。

五、利息所得。

六、租金收入

扣費義務人因故不及於規定期限內扣繳時,應先行墊繳。

第一項所稱一定金額、扣取與繳納補充保險費之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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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9768

感謝各位英雄好漢 標示重點,  不然看完法典, 很想 摔法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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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6535

補充保險費計算公式

● 保險費計算公式說明(最新105.01.01更新)

● 投保單位每月所支付薪資總額(所得稅格式代號50、79A及79B)與其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間的差額,應按補充保險費率計算並繳納補充保險費。

公式:(每月給付之薪資所得總額-給付當月受僱者投保金額總額) × 費率1.91%

● 民眾如有下列6項所得或收入時,由扣費單位按費率1.91%就源扣取並繳納補充保險費

● 公式:計費所得或收入 ×費率1.91%

● 計算個人補充保險費的上、下限

 

計費項目

下 限

上 限

全年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部分的獎金

獎金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後,超過的部分單次以1,000萬元為限。

兼職薪資所得

單次給付金額達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公告基本工資之薪資所得。

單次給付以1,000萬元為限

執行業務收入

單次給付達20,000元(註2)

股利所得

1.以雇主或自營業主身分投保者:單次給付金額超過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部分達20,000元。(註2)

2.非以雇主或自營業主身分投保者:單次給付達20,000元。(註2)

1.以雇主或自營業主身分投保者:單次給付金額扣除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之股利所得部分以1,000萬元為限。

2.非以雇主或自營業主身分投保者:單次給付以1,000萬元為限。

利息所得

單次給付達20,000元(註2)

單次給付以1,000萬元為限

租金收入

單次給付達20,000元(註2)

單次給付以1,000萬元為限

註:

1.個人補充保險費的計費所得或收入達下限時,以全額計算補充保險費;逾上限時,則以上限金額計。

2.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接受生活扶助之弱勢兒童與少年、領取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費者、特殊境遇家庭及符合本法第一百條所定之經濟困難者,單次領取未達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公告基本工資者,始得免扣取補充保險費。

◎詳請參閱二代健保專區相關資料

例一:股利所得
1.單次給付股利總額(含可扣抵稅額)x1.91%=補充保險費
2.給付日期於107年1月1日以後,可扣抵稅額應為0;單次給付股利總額為股利憑單上之股利金額。
3.當單次給付股利總額不足20,000元時不收取補充保險費,當金額超過1,000萬元,以1,000萬元計算。
下限(不收取補充保險費):如果您是某公司的股東,公司單次給付股利總額為19,000 (股利總額不足20,000元)元時,該公司會先扣取0 元補充保險費。
區間內:如果您是某公司的股東,公司單次給付股利總額為1000萬時,該公司會先扣取191,000補充保險費。

上限(收取補充保費之上限):如果您是某公司的股東,公司單次給付股利總額為2000時,該公司會先扣取191,000補充保險費。

例二:兼職收入(副業收入)

1. 兼職薪資所得x1.91%=補充保險費
2. 所得給付日期於102年1月1日至103年8月31日期間,當不足5,000元時不收取補充保險費,當金額超過1,000萬元,以1,000萬元計算。
3. 所得給付日期於103年9月1日之後單次給付未達基本工資時不收取補充保險費,當金額超過1,000萬元,以1,000萬元計算

下限(不收取補充保險費):當您兼職薪資所得為23,000(未達基本工資)時,對方在109年1月9日支付您所得或收入時,會先扣取0補充保險費,對方並在次月底前將扣取的補充保險費繳給健保署。

區間內:當您兼職薪資所得為1000萬時,對方在109年1月9日支付您所得或收入時,會先扣取191,000補充保險費,對方並在次月底前將扣取的補充保險費繳給健保署。
上限(收取補充保費之上限):當您兼職薪資所得為2000時,對方在109年1月9日支付您所得或收入時,會先扣取191,000補充保險費,對方並在次月底前將扣取的補充保險費繳給健保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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