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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3年 - 103年第四次期貨商業務員期貨交易法規試卷.mht#51301 | 科目:期貨交易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3年 - 103年第四次期貨商業務員期貨交易法規試卷.mht#51301

年份:103年

科目:期貨交易法規

23、 ( ) 下列何者應負刑事責任?
(A) 期貨商辦理客戶開戶時,未將風險預告書交付客戶簽章存執
(B) 期貨商明知客戶保證金專戶內之資金不足,且知悉客戶信用狀況及財力早已逾越其從事期貨交易能力時,仍接受委託下單而未作拒絕之意思表示
(C) 期貨商為客戶進行多筆非必要之交易
(D) 期貨商未經客戶之同意或授權擅自挪用提領客戶保證金專戶內之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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