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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 102年第三次期貨商業務員資格測驗 期貨交易法規#17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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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2年 - 102年第三次期貨商業務員資格測驗 期貨交易法規#17458 |
科目:
期貨交易理論與實務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2年 - 102年第三次期貨商業務員資格測驗 期貨交易法規#17458
年份:
102年
科目:
期貨交易理論與實務
23 回下列何者應負刑事責任?
(A) 期貨商辦理客戶開戶時,末將風險預告書交付客戶簽幸存執
(B) 期貨商明知客戶係證金專戶內之資金不足,且知悉、客戶信用狀況及財力早已逾越其從事期貨交易 能力峙,仍接受委託下單而未作拒絕之意思表示
(C)期貨商為客戶進行多筆非必要之交易
(D) 期貨商未經客戶之同意或授權擅自挪用提領客戶係證金專戶內之款項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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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fighting
2020/05/30
私人筆記#2206573
未解鎖
期貨商未經客戶之同意或授權擅自挪用提領客...
(共 7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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