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下列關於配偶應繼分之敘述,何者錯誤?
(A)與子女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子女平均
(B)與被繼承人之父母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C)與被繼承人之兄弟姐妹或祖父母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D)無民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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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93), C(925), D(127), E(0) #1812973
統計: A(26), B(93), C(925), D(127), E(0) #1812973
詳解 (共 3 筆)
#2879955
民法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1144條 (白話)
跟第一順序同為繼承,平均
跟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同為繼承,二分之一
跟第四順序同為繼承,三分之二
無第一到第四順序,全部
C)與被繼承人之兄弟姐妹或祖父母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兄弟姊妹同為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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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3423
(C) 與被繼承人之兄弟姐妹或祖父母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C的祖父母沒有得繼承,因為有順位比他高的兄弟姊妹在
所以是兄弟姊妹均分二分之一份,配偶也有二分之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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