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下列關於配偶應繼分之敘述,何者錯誤?
(A)與子女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子女平均
(B)與被繼承人之父母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C)與被繼承人之兄弟姐妹或祖父母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D)無民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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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93), C(925), D(127), E(0) #1812973

詳解 (共 3 筆)

#2879955

民法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1144條 (白話)

跟第一順序同為繼承,平均

跟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同為繼承,二分之一

跟第四順序同為繼承,三分之二

無第一到第四順序,全部


C)與被繼承人之兄弟姐妹或祖父母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兄弟姊妹同為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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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6631
依民法第1144條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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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3423


(C) 與被繼承人之兄弟姐妹或祖父母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C的祖父母沒有得繼承,因為有順位比他高的兄弟姊妹在
所以是兄弟姊妹均分二分之一份,配偶也有二分之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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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902794
未解鎖
直系血親卑親屬:出於己身,如兒女、孫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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