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下列何者規定「學士學位畢業應修學分數,於學士學位修業期限為 4 年者,不得少於 128 學分」?
(A)教育基本法
(B)大學法
(C)大學法施行細則
(D)學位授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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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274), C(353), D(140), E(0) #798543

詳解 (共 2 筆)

#1040138
第 22 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五項所定學士學位畢業應修學分數,於學士學位修業期 限為四年者,不得少於一百二十八學分;修業期限非四年者,應依修業期 限酌予增減。 大學為辦理教育實驗,得專案報本部核准調減前項畢業應修學分數。 前二項有關畢業應修學分數及畢業條件,各大學應列入學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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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4618
大學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4日

第 22 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五項所定學士學位畢業應修學分數,於學士學位修業期限為四年者,不得少於一百二十八學分;修業期限非四年者,應依修業期限酌予增減。
大學為辦理教育實驗,得專案報本部核准調減前項畢業應修學分數。
前二項有關畢業應修學分數及畢業條件,各大學應列入學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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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467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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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大學法施行細則—→學士學位修業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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