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以下對於除斥期間與消滅時效之敘述,何者為錯誤?
(A)消滅時效適用於請求權,除斥期間適用於形成權
(B)消滅時效有中斷或不完成,除斥期間也有中斷或不完成
(C)消滅時效完成後請求權不消滅,僅發生抗辯問題;除斥期間完成後,形成權則消滅
(D)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除斥期間則自權利成立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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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4), B(3640), C(852), D(368), E(0) #159294
統計: A(164), B(3640), C(852), D(368), E(0) #159294
詳解 (共 10 筆)
#208466
(B)消滅時效有中斷或不完成 ; 除斥期間沒有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10507030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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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8206
除斥期間就是形成權存在的法定時間
例如,未成年人結婚,其法定代理人可在一年之內行使撤銷權,使已成立的婚姻關係歸於消滅。
撤銷權自意思表示起,經過一年而消滅,這種撤銷權就是除斥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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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8770
1. (一)除斥期間:法律對於特定權力所預定的行使期間。譬如民法第90條錯誤意思表示的
撤銷期間為一年。
(二)消滅時效:請求權因逾法定期間不行使,而使請求權罹於消滅。譬如民法第125條時
效15年,舉例來說就是甲打破乙的花瓶,乙對甲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為15年。
除斥期間和消滅時效區分實益在於前者期間過後,權利則不得行使。後者期間過後,請求權
仍可行使,但相對人得以此為抗辯之事由。
出處https://tw.answers.yaho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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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958
除斥期間,是權利不行使繼續達於一定期間,致權利歸於消滅之事實。即法律對種權利所預定之存續期間,存續期間屆滿時,權利歸於消滅。
也就是說,除斥期間,就是形成權的有效期間,一旦過期,形成權便過期,而不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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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162
期間計算之不同
除斥期間為不變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權利發生時起算,並不得展期。
除斥期間為不變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權利發生時起算,並不得展期。
消滅時效則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有〝中斷〞或〝不完成〞之規定(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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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8471
行程法131條
1項 公法上請求權 人民-> 10年 // H-> 5年
2項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民法不同 民法是可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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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467
除斥期間係預定的存續期間,不發生中斷或不完成的問題。
↑比較清楚些,但文字複雜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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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4083
D不完全正確,不過B錯得很明顯~~
補充一下D~下次遇到他可以更完整認識他
第125條(一般時效期間)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第128條(消滅時效之起算)
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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