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依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公務員之懲戒處分不包括下列何者?
(A)休職
(B)停職
(C)撤職
(D)申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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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2), B(3216), C(190), D(212), E(0) #1266873

詳解 (共 5 筆)

#1384696

撤休降減記申

懲處-可功過相抵

懲戒-不可功過相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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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4219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  經司法院定自105年5月2日起施行)
第9條(懲戒處分之種類)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免除職務。 
  二、撤職。 
  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四、休職。 
  五、降級。 
  六、減俸。 
  七、罰款。 
  八、記過。 
  九、申誡。 
  前項第三款之處分,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 
  第一項第七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 
  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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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0366
記法 撤休降減記申免剝罰-這羞醬,撿雞生...
(共 6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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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8483

 一、除職務。 

 二、職。  
 三、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四、職。  
 五、級。  
 六、俸。  
 七、款。  
 八、過。  
 九、誡。   
口訣:休撤減降免剝罰申記(修車健將免撥髮神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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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3483

地方制度法  第 78 條

直轄市長、縣 (市) 長、鄉 (鎮、市) 長、村 (里) 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鄉 (鎮、市、區) 公所停止其職務,不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第三條之規定:

一、涉嫌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第一 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但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上之圖利罪者,須 經第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

二、涉嫌犯前款以外,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 期徒刑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罪者。

三、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者。

四、依檢肅流氓條例規定被留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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