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提高審查標準之理由,不包括下列何者?
(A)受差別待遇者為孤立隔絕之少數,並受刻板印象之影響,久為政治上之
弱勢
(B)差別待遇之存在將不利於受長期照護者之生存權
(C)基於應考人學經歷,對人民職業選擇自由所為之限制
(D)基於非屬人力所得控制之生理缺陷,對受教權所為之差別待遇
統計: A(581), B(1045), C(2546), D(508), E(0) #2686654
詳解 (共 10 筆)
A受差別待遇者為孤立隔絕之少數,並受刻板印象之影響,久為政治上之弱勢
【釋字748】民法親屬編婚姻章,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是否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 現行婚姻章僅規定一男一女之永久結合關係,而未使相同性別二人亦得成立相同之永久結合關係,係以性傾向為分類標準,而使同性性傾向者之婚姻自由受有相對不利之差別待遇。按憲法第 22 條保障之婚姻自由與人格自由、人性尊嚴密切相關,屬重要之基本權。且性傾向屬難以改變之個人特徵,其成因可能包括生理與心理因素、生活經驗及社會環境等。目前世界衛生組織、 汎美衛生組織(即世界衛生組織美洲區辦事處)與國內外重要醫學組織均已認為同性性傾向本身並非疾病。在我國,同性性傾向者過去因未能見容於社會傳統及習俗, 致長期受禁錮於暗櫃內,受有各種事實上或法律上之排斥或歧視;又同性性傾向者因人口結構因素,為社會上孤立隔絕之少數,並因受刻板印象之影響,久為政治上之弱勢,難期經由一般民主程序扭轉其法律上劣勢地位。是以性傾向作為分類標準所為之差別待遇,應適用較為嚴格之審查標準,以判斷其合憲性,除其目的須為追求重要公共利益外,其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並須具有實質關聯,始符合憲法第 7 條保障 平等權之意旨。
補充: (資料來源: 謝佳穎律師整理)
司法院釋字748號解釋施行法 | |||||
關係登記 | 結婚登記 | 關係解消方式 | 合意、判決、調解或和解 | 日常家務 | 互為代理人 |
最低年齡 | 18歲 | 得否收養 | 得繼親收養 | 遺產繼承 | 互為法定繼承人 |
財產制 | 準用民法夫妻財產制 | 得否為他方監護人 | 可以 | 其他法規之權利義務 | 原則準用 |
關係無效及撤銷 | 準用民法相關規定 | 同居義務扶養義務 | 有 | 爭議解決 | 適用家事事件法 |
B差別待遇之存在將不利於受長期照護者之生存權
【釋字701】長期照護醫藥費列舉扣除額差別待遇案 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應予保障。又憲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國家所採取保障人民生存與生活之扶助措施原有多端,租稅優惠亦屬其中之一環。依系爭規定,納稅義務人就受長期照護者所支付之醫藥費,一律以付與上開醫療院所為限,始得列舉扣除,而對因受國家醫療資源分配使用及上開醫療院所分布情形之侷限,而至上開醫療院所以外之其他合法醫療院所就醫所支付之醫藥費,卻無法列舉扣除,將影響受長期照護者生存權受憲法平等保障之意旨。故系爭規定所形成之差別待遇是否違反平等原則,應受較為嚴格之審查,除其目的須係合憲外,所採差別待遇與目的之達成間亦須有實質關聯,始與憲法平等原則之意旨相符(釋字694號解釋參照)
C基於應考人學經歷,對人民職業選擇自由所為之限制
【釋字682】中醫特考有零分或專科平均或特定科目成績未達規定者不予及格,違憲? 人民之工作權受憲法第十五條所保障,其內涵包括選擇及執行職業之自由,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對職業自由所為之限制是否合憲,因其內容之差異而有寬嚴不同之審查標準。憲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專門職業人員之執業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之。因此人民選擇從事專門職業之自由,根據憲法之規定,即受限制。憲法第十八條對人民應考試權之規定,除保障人民參加考試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權利外,亦包含人民參加考試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之權利,以符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又為實踐憲法保障人民應考試權之意旨,國家須設有客觀公平之考試制度,並確保整體考試結果之公正。對於參加考試資格或考試方法之規定,性質上如屬應考試權及工作權之限制,自應符合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及平等權保障等憲法原則。惟憲法設考試院賦予考試權,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而任命之考試委員,以合議之方式獨立行使,旨在建立公平公正之考試制度;就專門職業人員考試而言,即在確保相關考試及格者具有執業所需之知識與能力,故考試主管機關有關考試資格及方法之規定,涉及考試之專業判斷者,應給予適度之尊重,始符憲法五權分治彼此相維之精神。無論採筆試、口試、測驗、實地考試、審查著作或發明、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等考試方法,就應考人之專業素養鑑別度均有其侷限。且專門職業人員執業能力及倫理素養概須藉由相當程度系統化之教育始能培養,難謂僅憑考試方式即得予以鑑別。是為確保考試及格者之專業素養能達一定之執業程度,立法者即於上開規定依應考人教育養成之不同,舉行不同考試,並視需要於錄取後施以實務訓練或學習,相互接軌配套,期以形成合理專業人員考選制度
D基於非屬人力所得控制之生理缺陷,對受教權所為之差別待遇
【釋字626】中央警大碩士班招生簡章拒色盲者入學之規定違憲? 大學自治亦包括入學資格在內,俾大學得藉以篩選學生,維繫學校品質,提升競爭力,並發展特色,實現教育理念。中央警察大學明定以體格檢查及格為錄取條件,既未逾越自治範圍,即難指摘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違。系爭招生簡章規定以色盲為差別待遇之分類標準,是否違反平等權之保障,應視其所欲達成之目的是否屬重要公共利益,且所採取分類標準及差別待遇之手段與目的之達成是否具有實質關聯而定。警大因兼負培養警察專門人才與研究高深警察學術之雙重任務,期其學生畢業後均能投入警界,為國家社會治安投注心力,並在警察工作中運用所學,將理論與實務結合;若學生入學接受警察教育,卻未能勝任警察、治安等實務工作,將與警大設校宗旨不符。為求上開設校宗旨之達成及教育資源之有效運用,乃以無色盲為入學條件之一,預先排除不適合擔任警察之人。是項目的之達成,有助於警政素質之提升,並使社會治安、人權保障、警察形象及執法威信得以維持或改善,進而促進法治國家之發展,自屬重要公共利益。因警察工作之範圍廣泛、內容繁雜,職務常須輪調,隨時可能發生判斷顏色之需要,色盲者因此確有不適合擔任警察之正當理由。
釋字 701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 項第二款第二目之3前段規定:「……(二)列舉扣除額:……3. 醫藥 ……費: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以付與公立醫 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 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上開規定之「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 院、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於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經修正公布 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規定意旨相同),就身心失能無力 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者(如失智症、植物人、極重度慢性精神病、因中 風或其他重症長期臥病在床等)之醫藥費,亦以付與上開規定之醫療院所 為限始得列舉扣除,而對於付與其他合法醫療院所之醫藥費不得列舉扣除 ,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之意旨不符,在此範圍內,系爭規定應不予適用 。
就是說如果扣除額只限於在特定醫療院所就醫,
那麼對於一樣是看病但不是在那些特定醫療院所的人
已違反平等原則
看到A、B一直霧煞煞,直到看完D選項,才覺得可以用主客觀限制的想法,
一個是"主觀限制"(C),一個是"客觀限制(D)"
(C)基於應考人學經歷,對人民職業選擇自由所為之限制 -->個人可以努力
(D)基於非屬人力所得控制之生理缺陷,對受教權所為之差別待遇 -->個人不能努力
個人沒有辦法達到的標準一定比較高,
既然題目問哪個審查標準比較低(不須那麼嚴格),那就在這兩個去選,所以就選C
PS:雖然主客觀限制不是選項暗指的釋字提出來的,但法理應該都是通用的吧
我第一次看到這題目一直覺得"你的主詞到底在哪裡?"
看完所有選項還是覺得"到底在考甚麼東東"?
9樓太厲害了
我功力太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