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依司法院釋字第 305 號解釋之意旨,公營事業與其人員間之契約關係發生爭議時,應循下列何種救濟途 徑解決之?
(A)先異議程序,後民事訴訟
(B)先申訴程序,後行政訴訟
(C)民事訴訟
(D)視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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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34), B(1355), C(4659), D(348), E(0) #1023123

詳解 (共 10 筆)

#1258186
公營事業依公司法規定設立者,為私法人,與其人員間,為私法上之契約關係,
雙方如就契約關係已否消滅有爭執,應循民事訴訟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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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7407

釋字305

1.公營事業依公司法規定設立者,為私法人,其與人員間成立私法上契約關係,

2.至於依公司法經國家或其他公法人指派在公司代表其執行職務或依其他法律由主管機關任用,

定有官等,在公司服務之人員,其與指派或任用機關之關係為公法關係。


note:

公營事業人員是否都為公務員?  A:不一定

90%以上非公務員,為私法契約

但若是董事長、總經理、人事會計等定有官等之人員,屬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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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0374

他是問"公營事業"與人員之間的法律關係

董事長 總經理那些有官等的公務員是與"主管機關"有公法上關係

有一題專門問這個的 問是公法私法 是與公營事業還主管機關

這些定有官等的人與公營事業之間不會有公法上契約關係

你要開除這些人 要問主管機關意思


再加一些東西 題目還有一個題眼是契約關係

公務員與行政主體之間沒有契約關係 而是公法上職務關係

是由法律單方面的授與公職而建立的關係


重點之一  公營企業而非主管機關 

重點之二  契約關係而非公法上職務關係

基於此兩點可以判斷他們講的不是官派那些例外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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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6596

公營事業的人員分兩種

1.一般人員是由考試錄取,公營事業用契約方式產生職務關係。

2.董監事或高階主管是官派,用行政處分(須同意的協力處分)。

所以題目問『公營事業與其人員間之契約關係發生爭議時』 應循下列何種救濟途 徑解決之?

要用1之方,又公營事業用的是公司法,故用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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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8632

這題有一個姊妹題

1 依司法院釋字第 305 號解釋之意旨,主管機關指派具有官等之人員,在公營事業裡服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該人員與公營事業產生私法關係
(B)該人員與公營事業產生公法關係
(C)該人員與主管機關產生公法關係
(D)該人員與主管機關產生私法關係


105 年 - 105年警察三等、高員三級行政法#52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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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5041
@莫娜的蘋果:
逕由主管機關任用﹑定有官等,在公司服務之人員
這就非題目所指「契約關係」了。
 
(僅為個人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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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6676
第305號解釋文
至於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經國家或其他公法人指派在公司代表其執行職務或依其他法律逕由主管機關任用﹑定有官等,在公司服務之人員,與其指派或任用機關之關係,仍為公法關係,合併指明。

這是解釋文節錄的
也是人員,是不是該用行政訴訟?
那答案怎麼沒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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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2978
逕由主管機關任用﹑定有官等 『不等於』 一般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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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9075
應該是先申訴途徑再打訴訟吧?是不是跟私立...
(共 3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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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0637
就我覺得奇怪嗎?勞工與公司契約有爭議,會直接上法院,不用勞工與公司先交流一下解決問題嗎?A不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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