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依據我國憲法規定及大法官解釋之意旨,關於政黨比例代表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獲得政黨選舉票百分之五以上之政黨,始得分配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席次,已違反 憲法上之平等原則
(B)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依政黨得票總數比例方式產生之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當選人不適用罷免規 定,已違反憲法保障人民罷免權意旨
(C)憲法增修條文對立法委員之選舉採單一選區兩票制,是有意兼顧選區代表性與政黨多元性,未牴觸民主共和國與國民主權原則
(D)依政黨得票總數比例方式產生之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縱喪失其所屬政黨之黨員資格,仍不影響其作為 民意代表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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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 B(170), C(2184), D(165), E(0) #3368433
統計: A(72), B(170), C(2184), D(165), E(0) #3368433
詳解 (共 6 筆)
#7125257
(A) 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獲得政黨選舉票百分之五以上之政黨,始得分配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席次,已違反憲法上之平等原則
(C) 憲法增修條文對立法委員之選舉採單一選區兩票制,是有意兼顧選區代表性與政黨多元性,未牴觸民主共和國與國民主權原則
系爭憲法增修規定二有關政黨門檻規定部分,既無損於民主共和國與國民主權基本原則之實現,而未變動選舉權及平等權之核心內涵,即應屬修憲機關得衡情度勢,斟酌損益之範疇,自未違反上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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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爭憲法增修規定一、二有關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方式之調整,採並立制及設定政黨比例代表席次為三十四人,反映我國人民對民主政治之選擇,有意兼顧選區代表性與政黨多元性,其以政黨選舉票所得票數分配政黨代表席次,乃藉由政黨比例代表,以強化政黨政治之運作,俾與區域代表相輔,此一混合設計及其席次分配,乃國民意志之展現,並未牴觸民主共和國與國民主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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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依政黨得票總數比例方式產生之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當選人不適用罷免規定,已違反憲法保障人民罷免權意旨
(D) 依政黨得票總數比例方式產生之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縱喪失其所屬政黨之黨員資格,仍不影響其作為民意代表之資格
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規定,僑居國外國民及全國不分區之中央民意代表,係按該次選舉政黨得票總數比例方式產生,而非由選舉區之選民逕以投票方式選出,自無從由選舉區之選民以投票方式予以罷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之當選人,不適用罷免之規定」,與憲法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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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此種民意代表如喪失其所由選出之政黨黨員資格時,自應喪失其中央民意代表之資格,方符憲法增設此一制度之本旨,其所遺缺額之遞補,應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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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3635
1. 5% 門檻: 合憲。
2. 不適用罷免: 合憲。
3. 喪失黨籍: 立刻滾蛋(失去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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