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幸福國女歌手長期參與並支持該國的民主運動,公開表達個人的政治立場。她代言的國際知名化妝品公司因受政府施壓,逕自片面取消與她的合作活動。此舉引發社會譁然,許多公益團體因支援她而上街頭進行抗議, 於是該公司宣布在該國的 23 個據點全部暫停營業一天。若以我國法律規範來看,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A)女歌手參與民主運動、表達政治主張,是行使她的參政權
(B)該公司因群眾抗議而決定暫停營業,因此公司工作權受到侵害
(C)許多公益團體與群眾上街頭進行抗議,是集會遊行自由的表現
(D)幸福國政府為維護立場而施壓該公司,屬遊說法規範的遊說行為
統計: A(900), B(491), C(7807), D(92), E(0) #2350801
詳解 (共 10 筆)
(A) 女歌手參與民主運動、表達政治主張,是行使她的參政權
→參政權:創制、複決、選舉、罷免
→參與民主運動、表達政治主張:自由權
(B) 該公司因群眾抗議而決定暫停營業,因此公司工作權受到侵害
→工作權:職業自由、職場(工作場所)選擇自由、職業教育訓練機構之選擇自由
(D) 幸福國政府為維護立場而施壓該公司,屬遊說法規範的遊說行為
→遊說:意圖影響被遊說者或其所屬機關對法令、政策、議案之形成、制定、通過、變更、廢止,以口頭/書面直接向被遊說者/其指定之人表達意見行為。
→被遊說者:
1.總統、副總統
2.各級民意代表。
3.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正副首長
(A)女歌手參與民主運動、表達政治主張,是行使她的參政權--自由權
(B)該公司因群眾抗議而決定暫停營業,因此公司工作權受到侵害--工作權是個人
(C)許多公益團體與群眾上街頭進行抗議,是集會遊行自由的表現
(D)幸福國政府為維護立場而施壓該公司,屬遊說法規範的遊說行為--游說是對政府
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集會之自由,此與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同屬表現自由之範疇,為實施民主政治最重要的基本人權。 國家為保障人民之集會自由,應提供適當集會場所,並保護集會、遊行之安全,使其得以順利進行。以法律限制集會、遊行之權利,必須符合明確性原則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
集會遊行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室外集會、遊行除同條項但書所定各款情形外,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同法第十一條則規定申請室外集會、遊行除有同條所列情形之一 者外,應予許可。 其中有關時間、地點及方式等未涉及集會、遊行之目的或內容之事項,為維持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屬立法自由形成之範圍,於表現自由之訴求不致有所侵害,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尚無牴觸。 (得立法限制時間、地點及方式,與憲法所保護的表意自由不違憲 )
集會遊行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違反同法第四條規定者,為不予許可之要件,乃對「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之言論,使主管機關於許可集會、遊行以前,得就人民政治上之言論而為審查,與憲法保障表現自由之意旨有違; 同條第二款規定:「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之虞者」, 第三款規定:「有危 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之虞者」,有欠具體明確,對於在舉行集會、遊行以前,尚無明顯而立即危險之事實狀態,僅憑將來有發生之可能,即由主管機關以此作為集會、遊行准否之依據部分,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不符,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出至https://yamol.tw/note-%E8%A1%A8%E7%8F%BE%E8%87%AA%E7%94%B1-15398.htm
有關工作權,包括職業自由、職場(工作場所)選擇自由及職業教育訓練機構之選擇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