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有關具體危險犯,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具體危險犯所致法益之危險,相較於抽象危險犯具有較高的可能性
(B)相較於抽象危險犯,具體危險犯與實害結果之距離較為遙遠
(C)具體危險犯屬於單純的行為犯或舉動犯,與結果犯無關
(D)具體危險犯是由立法者所做成之判斷,而非由法律適用者加以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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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1), B(14), C(5), D(20), E(0) #690557

詳解 (共 3 筆)

#1439182

考量對於法益(法律所要保護的利益)侵害程度不同,可分為實害犯」及「危險犯。實害犯以法益實際受侵害為必要(殺人罪侵害生命法益),危險犯則是考量行為本身具有侵害法益的可能(危險)性所設立的處罰類型(例如公共危險罪章、遺棄罪)。

若依照危險程度差異,可進一步區分「具體危險犯」及「抽象危險犯」,具體危險犯」要求具體侵害可能性(具體危險結果),條文通常會出現「致生公共危險」等字眼;「抽象危險犯」由立法者預設這類行為「必然附隨典型的危險性」而決定加以處罰。以放火罪為例,放火燒毀現有人居住使用的住宅或公眾交通工具(不管所有權人是誰)是抽象危險犯(第173條第1項);但放火燒毀「自己所有」「非」現供人居住的住宅或公眾交通工具,則是具體危險犯(第174條第2項)。具體危險犯的犯罪型態,要求行為客體或所要保護的法益事實上存在著客觀危險,始可能成立犯罪;而抽象危險犯則是立法者將一些被認為對法益具有「典型危險」的行為,描述成犯罪構成要件。這些行為對於法益是否真的會造成「危險」,並不重要,毋寧說,「危險」是立法者擬制出來的,也可以說是一種立法動機。在現實個案中,行為是否對法益製造了危險,或是根本不可能製造危險,均不影響抽象危險犯的成立。

也就是說,假設查克(湯姆漢克飾演)在無人島上蓋了座小屋(參見電影「浩劫重生」),儘管離開前為了表現壯士斷腕的決心、放一把火全部燒掉,將因為不發生具體危險而無從成立犯罪(Wilson應該不會出面告他才對^^

耐著性子看到這裡,正常人應該開始覺得頭昏腦脹。

簡單講,假設把前面兩種分類方法揉合在一起,可以得出「具體危險犯是一種結果犯」的結論!因此法官必須在個案中、按照證據認定是否確實發生「具體危險」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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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8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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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3627
小弟剛開始接觸刑法,對於刑法還是一知半解...
(共 63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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