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有關訴願事件,下列各款情形何者非屬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之事由?
(A)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B)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C)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D)向無管轄權之機關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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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2), B(367), C(809), D(7885), E(0) #410655

詳解 (共 5 筆)

#611403

 

訴願法第77條(訴願事件應為不受理決定之情形)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

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訴願法第61條(訴願人誤向管轄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

  1. 訴願人誤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以外之機關作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者,視為自始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2. 前項收受之機關應於十日內將該事件移送於原行政處分機關,並通知訴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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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811
A)(B)(C)皆於訴願法第77條中

(A)訴願法第77條 一

(B)訴願法第77條 四

(C)訴願法第77條 六

(D)訴願法第61條→視為自始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該機關應於十日內移送+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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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976
自創訴願法77條口訣,這條真的不好背,又愛考......
非存撤,補時人
(沒有存車,不人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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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1966
補正.程式.期間.能力.代表。四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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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1967
不存在.撤回.不屬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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