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甲不服年終考績為乙,致無法領取加發1 個月之考績獎金,依目前實務見解得提起下列何項救濟?
(A)訴願
(B)申訴
(C)復審
(D)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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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1), B(5123), C(2575), D(115), E(0) #410665
統計: A(141), B(5123), C(2575), D(115), E(0) #410665
詳解 (共 10 筆)
#1310440
最高行政法院 104 年 8 月份第 2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二)
公務員受到考績評定,考績丙等以往視之為工作條件、管理措施,此次決議變更以往之見解:
1、其性質為行政處分
2、公務人員不服考績丙等之評定,得提起復審、行政訴訟
決議:
考績列丙等者,於公務員俸給權益固無侵害,但影響層面廣泛影響其陞遷、升官等、進修、獎金、福利及褒獎等權益。而依司法院釋字第 611 號解釋所示,公務人員任職後依法律晉敘升遷之權,亦屬憲法第 18 條所保障之人民服公職權利,考績列丙等,當然對公務員服公職權造成限制。從而,除非立法者基於立法政策考量,明文「排除」考績丙等者得提起訴訟,否則,基於憲法第 16 條所宣示有權利,即有救濟之宗旨,應無不許人民對之提起訴訟之理。
摘自:林清老師的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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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5980
被誤導惹+1(題目 甲「不服年終考績為乙」...、不是「不服獎金」)大陷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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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413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申訴、再申訴)
-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
- 公務人員提起申訴,應於前項之管理措施或處置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 公務人員離職後,接獲原服務機關之管理措施或處置者,亦得依前二項規定提起申訴、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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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0099
現在丙等 也可以復審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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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140
打乙等丙等 並非顯然違法或不當而損害權利或利益
致無法領取加發1 個月之考績獎金<<這句話算是陷阱吧~
致無法領取加發1 個月之考績獎金<<這句話算是陷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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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423
打了 乙 丙等 公務員身分不改變
原是公務員,因免職或其他原因,失去公務員身分,才可以上到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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