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A 診所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因浮報藥費,經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予以停止3 個月特約,此項停止特約屬下列何項行政行為?
(A)行政處分
(B)契約行為
(C)行政指導
(D)行政監督
統計: A(10182), B(1097), C(25), D(17), E(0) #410670
詳解 (共 9 筆)
最高行政法院 95 年 7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二)
有肯否兩說,採「肯定說」!!!!!!
肯定說:停止特約處分為「行政處分」
原因:
一、停止特約之處置,為單方面認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有無該特定情事,單方面宣告停止特約之效果,並無合約當事人間容許磋商之意味,乃基於其管理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公權力而發,應認為行政處分,而非合約一方履行合約內容之意思表示。是以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如有不服,應循序提起撤銷訴訟以為救濟。(暗編:撤銷訴訟須以行政處分為前提CF行政訴訟法第4條)
二、中央健康保險局與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所訂定之合約僅能拘束中央健康保險局與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當事人間之約定,無法涵蓋全體醫事人員。該停止特約核定乃直接影響上揭醫事人員至其他醫事服務機構服務時,健保給付與否之問題。核此乃有剝奪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及負責醫事人員及負有行為責任醫事人員請求醫療保健服務給付之法律效果,屬不利益處分,應係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使公權力之行為,自應為行政處分。
否定說:停止特約處分為「行政契約」
原因:
一、該項合約具有行政契約之性質。是故中央健康保險局與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間之前述合約,係以人民公法上權益為契約內容,且觀其約定條款多屬重複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之規定,並使中央健康保險局之一方顯然享較優勢之地位,甚至將法律所定之行政罰訂為違約之罰則,要屬行政契約無疑。
二、行政機關既選擇行政契約作為行為方式,則後繼之效果亦應隨之。
三、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保險人就醫療費用事項及特約管理事項所為之核定案件發生爭議時,得經雙方約定,可知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與中央健康保險局發生醫療費用案件及特約管理案件是否經審議程序處理,端視雙方合約有無明定。準此,均足見雙方法律關係係因簽訂合約而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