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依據民國 100 年11 月1 日修正通過之行政訴訟法第229 條第1 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以下爭訟事件,何者非屬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
(A)對公務人員之免職處分
(B)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40 萬元以下
(C)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
(D)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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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284), B(401), C(385), D(98), E(0) #410676
統計: A(11284), B(401), C(385), D(98), E(0) #410676
詳解 (共 7 筆)
#611446
行政訴訟法第229條(適用簡易程序之行政訴訟事件)
-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 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
- 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 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
- 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
- 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 前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為新臺幣二十萬元或增至新臺幣六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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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8488
103/6/18有修改此法,新增一項
| 第 229 條 |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 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四十 萬元以下者。 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 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 五、關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之行政收容 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 六、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前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為新臺幣二十萬元或增至 新臺幣六十萬元。 第二項第五款之事件,由受收容人受收容或曾受收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 政訴訟庭管轄,不適用第十三條之規定。但未曾受收容者,由被告機關所 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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