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臺北市監理處公告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同時將繳款書載明繳款日期,以平信寄送汽車所有人甲。甲未收獲通知,逾期仍未繳納,臺北市監理處乃以雙掛號函向甲催繳燃料使用費。此項催繳通知屬下列何項行政行為?
(A)事實行為
(B)行政處分
(C)執行行為
(D)觀念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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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15), B(5396), C(149), D(1872), E(0) #410674
統計: A(915), B(5396), C(149), D(1872), E(0) #410674
詳解 (共 10 筆)
#610688
:主管機關依95年10月17日修正前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11條第3項規定寄發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乃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就特定具體之公法事件所為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為行政處分。是以主管機關之繳納通知書既未合法送達,則催繳通知書並非屬重申一個已經存在債權之事實通知書,於該催繳通知書送達汽車所有人時,始為徵收行為,該催繳通知書為行政處分。
212
18
#2721440
關鍵字判斷=>首次合法送達,不是「催繳」
依題意知,甲未收獲通知,表示未合法送達,之後催繳通知乃首次合法送達,故此催繳通知為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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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1362
最高行101年7月第1次決議:
經徵機關如未合法送達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其首次合法送達之催繳通知書為行政處分。
70
0
#822272
書面行政處分要送達才會發生效力阿,
重點是第一次甲未接獲此通知(沒有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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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167327
筆記:最高行101年7月第1次決議:
經徵機關如未合法送達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其首次合法送達之催繳通知書為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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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715847
所以關鍵在於第一次寄送的時候 甲未收獲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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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346
所以第一次處分沒有送達不算 再寄催繳通知這時候才算送達
這樣就算是行政處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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