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下列何項行為屬行政法上之事實行為?
(A)道路交通標線之劃設
(B)政府採購案評選決標
(C)選定捷運聯合開發廠商
(D)通知旅行社勿組團赴災區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147), B(163), C(203), D(7929), E(1) #410671
統計: A(1147), B(163), C(203), D(7929), E(1) #410671
詳解 (共 10 筆)
#611469
(B)=(C) 雙階理論的第一階=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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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230
TO:彭莉玲
拍照也是一種事實行為哦,要變成行政處分,
要經行政機關開出"處罰紅單"才能成為有法效性的行政處分。
也就是說像最近流行的"檢舉達人",
他拍照後還不能成為處分,他也是要拿到行政機關(警察機關/監理所)
經行政認定為事實,再開單才可以成為行政處分。
題外話:所以在檢舉達人還沒有送到行政機關,找人把他蓋布袋+打暈,
把SD卡搶回來,搞不好就不用罰款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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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345
根據李建良老師於月旦法學雜誌上之發表擷取:
至於標誌或標線,例如禁止停車線,其所規範之
對象,則非可得確定之多數人,故不屬於對人之
一般處分,可資考量者,僅「對物之一般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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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3636
方子錡:
YES
不過只說行政處分貌似太籠統,關於標線劃設考試會考的選擇題,答案都是一般處分(或對物的一般處分)。
測速照相的設置是事實行為-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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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941
就禁制標線而言, 主管機關之「劃設行為」,即屬一種「公告」措施,故具規制作用之禁制 標誌於對外劃設完成時,即發生效力。人民對禁制標線之行政處分如有不 服,得循序提起訴願及撤銷訴訟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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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955
原來是跟測速照相的設置搞混了~~
測速照相的"設置"是事實行為
"拍照"是一般處分
測速照相的"設置"是事實行為
"拍照"是一般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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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946
禁制標線之劃設,雖非針對特定人,然係以該標線效力所及即「行 經該路段之用路人」為規範對象,可謂「依一般性特徵」(特定路 段之用路人)可得確定,並係針對「各該(無數之)用路事實」所 為之規範,從而可將之認定為一種「對人之一般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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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055
交通標線
依據最高行政法院98年裁字第622號裁定--「對人之一般處分」
1.禁制標線之規範客體雖是特定道路(公物),然其並未對道路之性質設定或變更,乃是以人之行為為直接規範對象。
2.禁制標線之劃設,雖非針對特定人,然係以該標線效力所及即「行經該路段之用路人」為規範對象,可謂「依一般性特徵」(特定路段之用路人)可得確定,並係針對「各該(無數之)用路事實」所為之規範,從而可將之認定為一種「對人之一般處分」。
3.具規制作用之禁制標誌於對外劃設完成時,即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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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3598
可以請教一下嗎?我這樣說對嗎?
標線劃設是行政處分
測速照相的設置是事實行為
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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