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法院審判期日進行程序:①審判長權利告知,②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③當事人辯論,④調查證據,⑤科刑意見表示。下列順序排列,何者最為正確?
(A)①→②→④→③→⑤
(B)②→①→④→⑤→③
(C)②→①→④→③→⑤
(D)①→②→④→⑤→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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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1), B(237), C(1640), D(103), E(0) #657933

詳解 (共 4 筆)

#1392704
②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①審判長權利告知,④調查證據,③當事人辯論,⑤科刑意見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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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9652

TO:魚仔游來游去
人別訊問跟權利告知不是在同一個程序,應該是「人別訊問→檢察官陳述要旨→權權利告知」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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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1814
審判程序重要流程    1. 朗讀案由(...
(共 123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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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0528

(A)①→②→④→③→⑤(X)
(B)②→①→④→⑤→③(X)
(C)②→①→④→③→⑤(O)
(D)①→②→④→⑤→③(X)

審判長依第九十四條訊問被告後,檢察官應陳述起訴之要旨

刑事訴訟法 第 94 條 (人別訊問)
訊問被告,應先詢其姓名、年齡、籍貫、職業、住、居所,以查驗其人有無錯誤,如係錯誤,應即釋放。

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後,審判長應告知被告第九十五條規定之事項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

調查證據應於第二百八十七條程序完畢後行之。
審判長對於準備程序中當事人不爭執之被告以外之人之陳述,得僅以宣讀或告以要旨代之。但法院認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除簡式審判程序案件外,審判長就被告被訴事實為訊問者,應於調查證據程序之最後行之。
審判長就被告科刑資料之調查,應於前項事實訊問後行之。

調查證據完畢後,應命依下列次序就事實及法律分別辯論之:
一、檢察官。
二、被告。
三、辯護人。
已辯論者,得再為辯論,審判長亦得命再行辯論。
依前二項辯論後,審判長應予當事人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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