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甲以其妻乙為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並指定自己為受益人。契約存續..-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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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好運柴犬 高一下 (2021/08/27)
這是我在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看到的評議結果,供與參考: 要保人和受益人若為同一人,保險公司不負理賠責任 在2013年評議中心一則不幸事件中,要保人與受益人皆為同一人,要保人陳女餵食農藥給自己身為被保險人的女兒小玉,導致小玉因此身亡。家屬認為小玉雖是被陳女餵食農藥致死,但只能視為陳女喪失受益的權利,保險公司不該拒絕理賠。 評議中心經查後認為,此案中要保人同時兼為受益人,保單條款中約定要保人同時是受益人中的其中一人時,若發生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的情況下,不僅所有受益人都喪失受益人,保險公司也無須理賠。家屬雖再三強調應列為被保險人小玉的遺產,但該規定與保險法規範相符,最終判定保險公司免予理賠。 另外參照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329號民事判決,也認為此時保險公司不用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