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甲向行政機關申請攤販營業許可證,行政機關在法定期間經過後,對此申請案不作任何決定。關於甲
對行政機關之逾期不作為可否提起訴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得依訴願法之規定提起訴願
(B)應逕行提起行政訴訟,不得提起訴願
(C)應先提起行政訴訟後,再提起訴願
(D)應在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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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11), B(257), C(261), D(155), E(0) #3034461
統計: A(3411), B(257), C(261), D(155), E(0) #3034461
詳解 (共 8 筆)
#5690107
此為課予義務訴訟,原則上必須先提起訴願,若經公聽會程序(相當於訴願),得逕行提出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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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0119
行政訴訟法 第5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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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0340
訴願法第2條
1.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
1.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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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4878
課與義務訴訟、撤銷訴訟,都要先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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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9551
訴願法第2條
當人民依法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而行政機關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應做出決定卻消極不作為時,法律賦予了申請人提起「怠為處分之訴願」的權利,以督促機關履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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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第2條第1項: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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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不作為期間:
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本案中甲向行政機關申請攤販營業許可證,機關於法定期間(若無法令規定則為二個月)經過後仍未作任何決定,已構成法律上的「怠為處分」,該不作為在法律上視同行政處分。因此,甲自得於法定期間屆滿後,依《訴願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提起訴願,請求受理訴願機關命原行政機關速為處分 課予義務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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