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甲死亡時,留有動產價值新臺幣(下同)240 萬元,甲尚有對乙債務 250 萬元未清償,僅有兄弟 丙丁二人為其繼承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依法拋棄繼承後,未以書面通知丁,丙之拋棄無效
(B)丁僅繼承債務 125 萬元
(C)丙隱匿甲所留動產之一半,得以 120 萬元為限負清償責任
(D)對乙清償 250 萬元後,丙丁不得以超出所得遺產為由,請求乙返還 10 萬元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59), B(84), C(124), D(880), E(0) #3143323

詳解 (共 2 筆)

#5921110

(A) 是拋棄後應以書面通知其他繼承人,而非以通知作為拋棄繼承的要件。
第 1174 條:
I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II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III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B) 概括繼承原則,繼承一切的權利義務。
第 1148 條:
I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II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C) 因為隱匿而不得主張只負擔繼承遺產限度內的債務,所以丙要負到125萬的責任。
第 1163 條:繼承人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主張第1148條第二項所定之利益
一、隱匿遺產情節重大
二、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
三、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

(D) 屬於非債清償,不得請求返還
第 180 條:給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
一、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
二、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
三、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
四、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在此限。

29
2
#5912497
按民法第1174條第3項規定:「拋棄繼承...
(共 35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3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