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甲登記為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因主管機關認其資格與規定不合而駁回。甲不服提起訴願,遭訴願駁回,乃提起行政訴訟。甲應提起何種類型之行政訴訟?
(A)撤銷訴訟
(B)課予義務訴訟
(C)確認訴訟
(D)一般給付訴訟
統計: A(378), B(1503), C(309), D(108), E(0) #3460312
詳解 (共 3 筆)
-
法令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 4 條:「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
理由:
1.撤銷訴訟的目的,是請求法院「撤銷」一個已經存在的、違法的行政處分。
2.在本案中,主管機關的「駁回」決定確實是一個行政處分。如果甲只提起撤銷訴訟,且法院判其勝訴,結果僅是「駁回處分被撤銷」。
3.這意味著甲的申請案回到主管機關,處於「尚未決定」的狀態。主管機關可能再次以其他理由駁回,或拖延不決。
-
法令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 5 條第2項:「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 5 條
1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2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
理由:
課予義務訴訟,就是俗稱的「請求法院命令機關作成特定處分」的訴訟。它專門用來處理人民向機關申請某個利益(如許可、登記、補助金),但機關「怠於處分」或「拒絕處分」的情況。
本案完全符合其要件:-
甲「依法申請」登記為候選人。
-
主管機關「予以駁回」。
-
甲的目的是請求法院命主管機關「應為行政處分」(即核准其候選人資格)。
提起課予義務訴訟,法院若認為甲的主張有理,可以直接判決命主管機關必須核准甲的登記。這能一併解決「撤銷駁回處分」與「命機關作成核准處分」兩個問題,是最直接、最有效的救濟方式。
-
-
法令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確認行政處分無效...或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
-
理由:
1.確認訴訟具有「補充性」或「最後手段性」。意思是,只有在無法透過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等其他訴訟類型獲得有效救濟時,才能提起確認訴訟。
2..在本案中,甲可以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來達到其目的,這是一種比確認訴訟更直接、更有效的救濟途徑。
3.因此,依法甲不得提起確認訴訟。
-
法令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 8 條:「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
-
理由:
一般給付訴訟的標的,是請求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以外」的給付。主要有兩類:-
財產上給付:例如請求返還稅款、請求發放社會補助金(錢的部分)。
-
其他非財產上給付:例如請求交付物品、請求除去某個違法的事實狀態(如拆除路障)。
本案中,甲請求的是「核准其為候選人」,這是一個典型的「行政處分」,而非金錢或事實行為。因此,本案不適用一般給付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