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甲 19 歲,受監護宣告後,其法律效果為何?
(A)甲成為無權利能力人
(B)甲成為無意思能力人
(C)甲成為無識別能力人
(D)甲成為無行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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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8), B(237), C(155), D(6391), E(1) #435684

詳解 (共 5 筆)

#745698

民法15

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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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4455
「行為能力」在保護性法律關係中的特殊表現形式即「責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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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93815
第 15 條 (受監護宣告人之能力) ...
(共 36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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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2240
民法 第14條:(受監護宣告)對於因精神...
(共 26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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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6104

一、什麼是監護宣告

對於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者,法院得依聲請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此時該受監護宣告之人成為無行為能力人,法院除了同時選出一位監護人來擔任他(她)的法定代理人外,也會再選一位適當的人跟監護人一起開具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明細清冊。

二、誰可以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

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即父母、祖父母、子女、孫子女、兄弟姊妹、堂兄弟姊妹等)、最近一年有共同居住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社會福利機構。

三、要向那個法院提出聲請

監護宣告要向應受監護宣告人住所地或居所地的法院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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