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出賣人以買受人拒絕支付價金為由,而拒絕交付買賣標的物,此種權利屬於:
(A)請求權
(B)支配權
(C)形成權
(D)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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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7), B(843), C(645), D(7319), E(2) #435686
統計: A(377), B(843), C(645), D(7319), E(2) #435686
詳解 (共 8 筆)
#704983
同時履行抗辯權:
當你的債權人請求你給付時,而他在同一契約中也有一個要給你的對待給付(也就是說你是他的債務人同時基於同一契約你也是他的債權人),所以當他對你請求時,你也可以對他同時請求。白話一點,就如我們常說的:「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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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8910
不安抗辯權案例分享
甲爲一著名相聲表演藝術家,乙爲一家演出公司。甲、乙之間簽訂了一份演出合同,約定甲在乙主辦的一場演出中出演一個節目,由乙預先支付給甲演出勞務費五萬元。後來,在合同約定支付勞務費的期限到來之前,甲因一場車禍而受傷住院。乙通過向醫生詢問甲的傷情得知,在演出日之前,甲的身體有康複的可能,但也不排除甲的傷情會惡化,以至于不能參加原定的演出。基于上述情況,乙向甲發出通知,主張暫不予支付合同中所約定的五萬元勞務費。
本案中,乙方的行爲屬于行使不安抗辯權的行爲。
參考至http://m.wangchao.net.cn/zhidao/tcdetail_41422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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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8569
民法第264條(同時履行抗辯)
第1項)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
第2項)他方當事人已為部分之給付時,依其情形,如拒絕自己之給付有違背誠實及信用方法者,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第1項)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
第2項)他方當事人已為部分之給付時,依其情形,如拒絕自己之給付有違背誠實及信用方法者,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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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6107
1. 請求權
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權利。
2. 支配權
直接支配權利客體之權利,具排他性,如:人格權、物權、準物權、無體財產權。
3. 形成權(一種當事人說了就算的權力)
4. 抗辯權(一種跟對方說不的權力)
債務人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之權利,亦即債務人可據以拒絕為應為行為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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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8314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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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2637
還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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