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納稅義務人因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 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幾年?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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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29), C(316), D(15), E(0) #884582

詳解 (共 3 筆)

#1160872
,因天災、事變及不可抗力因素,無能力繳納稅捐的納稅人,若稅捐在1,000萬元以上者,最長可申請延期12個月,或分2至36期繳納,分期繳稅期限最長以3年為限。 如果是經濟弱勢者,應納稅捐在20萬元以上者,最長得延期12個月,或分2至36期繳納。此一「寬融」措施,不限所得稅,其他稅目皆可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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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6301
稅捐稽徵法第26條:延期或分期繳納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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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9154
稽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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