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義務人對於警察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下列敘述何 者正確?
(A)僅能事後以書面表示異議
(B)警察對於義務人所提異議,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並應依職權主動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C)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申復
(D)警察認為異議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
統計: A(12), B(528), C(53), D(3685), E(0) #1351983
詳解 (共 5 筆)
(A)僅能事後以書面表示異議
(警職第29條: 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B)警察對於義務人所提異議,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並應依職權主動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警職第29條: 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C)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申復
(警職第29條: 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D)警察認為異議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
C警察對於義務人所提異議,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A)僅能事後以書面表示異議
不正確
得當場口頭表示異議
(B)警察對於義務人所提異議,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並應依職權主動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不正確
經義務人、利害關係人請求,始(應)交付異議紀錄表
(C)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申復
不正確
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V(D)警察認為異議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29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9 條
(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不服警察依據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 條 行使的具體警察職權,得當場表示異議)
I.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A)
II. 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 (D) ;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B)
依據釋字535,由執勤當場職位最高員警、最資深員警,認定「義務人、利害關係人」的「當場表示異議」有理由? 無理由?
III.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C)
(警察職權行使法的警察職權:已執行完畢的行政處分,無可能回復原狀、無回復實益、也沒必要回復,依據 「行政訴訟法 第 6 條」提 確認違法訴訟,確認已執行完畢的行政處分違法、公法上關係不存在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