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送達立法院後,若經委員會審查發現有違反、牴觸法律者,應提報院 會,經院會議決後,則應:
(A)通知原訂頒機關更正或廢止
(B)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C)舉行公聽會
(D)提起確認無效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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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79), B(744), C(35), D(219), E(0) #142211

詳解 (共 3 筆)

#251039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62

行政命令經審查後,發現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應提報院會,經議決後通知原訂頒之機關更正或廢止之

前條第一項視為已經審查或經審查無前項情形之行政命令,由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

第一項經通知更正或廢止之命令,原訂頒機關應於二個月內更正或廢止;逾期未為更正或廢止者,該命令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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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4878
大法官解釋的案件,大部分都是事後審查,且都是在判決過程中,或判決後提出釋憲。本題只是在法規的訂定。(我的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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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7896
那什麼情況才是~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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