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行政機關所發之罰鍰書漏未記載罰鍰數額時,則該罰鍰處分發生何種效力?
(A)無效
(B)得撤銷
(C)效力未定
(D)得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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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75), B(310), C(67), D(1889), E(2) #142215
統計: A(3775), B(310), C(67), D(1889), E(2) #142215
詳解 (共 10 筆)
#1341746
罰鍰金額錯誤>>得更正
罰鍰漏未記載>>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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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627
是因為該罰鍰書之行政處分為書面要式,需符合法定要式規定(參見行政程序法第96條第一項第二款「主旨」-罰鍰書)
既與主旨密切相關之罰鍰數額未記載,則可視為重大瑕疵。
(人民最在意的就是罰多少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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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27
第 111 條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第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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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879
| 第 101 條 | 行政處分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處分機關得隨時或依 申請更正之。 前項更正,附記於原處分書及其正本,如不能附記者,應製作更正書,以 書面通知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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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274
罰鍰書漏未記載罰鍰數額時 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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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4553
罰鍰金額錯誤>>得更正
罰鍰漏未記載>>無效
第 101 條
行政處分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處分機關得隨時或依申請更正之。
前項更正,附記於原處分書及其正本,如不能附記者,應製作更正書,以書面通知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第 111 條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關 證 人 放 風 事 大)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第110條 -->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第 114 條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111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 (請 技 術 員 關)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當事人因補正行為致未能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不服者,其期間之遲誤視為不應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其回復原狀期間自該瑕疵補正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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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683
什麼樣的罰鍰書沒有記載金額時,行政處分無效 ??
交通處罰所開的紅單常常沒有載明金額,這樣也可以算無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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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9884
顯然錯誤是寫錯...沒寫的話缺乏數額要件>>違反明確行原則!!>>>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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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9205
真的和行程101搞混~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處分機關得隨時或依申請更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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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002
這種情況就像是罰單上沒有載明裁處法律(懲罰的依據)的效果是一樣的。沒有處罰依據就沒有懲罰的可行性;因此違反明確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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