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關於共犯的限制從屬性原則,以下敘述何者正確?
(A)共犯的成立,是以存在一個故意且違法的正犯主行為作為前提要件
(B)共犯的成立,是以存在一個具有罪責的正犯主行為作為前提要件
(C)共犯的成立,必須在主觀要件上加以限制
(D)共犯的成立,必須在客觀要件上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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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06), B(1065), C(309), D(315), E(0) #192707
統計: A(2906), B(1065), C(309), D(315), E(0) #192707
詳解 (共 7 筆)
#491473
~精修 (一) :
解釋名詞: 一、共犯:一個犯罪事實因數人之共同加工而成立者謂之共犯。
二、正犯:正犯為實施不法構成要件之人。
三、廣義共犯:由廣義言之,共犯包括共同犯罪之總體,凡有獨立犯罪性質之正犯,以及有附
隨性質教唆犯均屬之。
四、「狹義共犯」:由狹義言之,「共犯」僅指「附隨性質」之「教唆犯」及「幫助犯」。
五、「限制從屬性原則」:認為「主行為」只要是(一)「故意違犯」而且(二)具「違法性」之「行為」,即為已足,而「不以」具有「罪責」而足以構成犯罪為必要。易言之,「共犯」之「主行為」只要是「構成要件該當」而「違法」,雖「不具罪責」之「刑事違法行為」,但「教唆行為」或「幫助行為」亦足以「從屬依附」而構成「共犯」。
國立空中大學「 書香園地」: 96上刑法總論 期末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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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4613
共犯的成立,是以存在一個故意且違法的正犯主行為作為前提要件
甲殺丙,乙準備槍,甲開槍(故意且違法)-甲是正犯,乙是幫助犯(共犯) 甲殺丙,乙準備祭壇,甲念咒(故意但不違法)-不犯罪
共犯的成立,是以存在一個具有罪責的正犯主行為作為前提要件 甲20歲(有罪責正犯),甲殺丙,乙準備槍,甲開槍-甲是正犯,乙是幫助犯(共犯)
甲未滿14(無罪責正犯),甲殺丙,乙準備槍,甲開槍-甲不犯罪,乙是幫助犯(共犯)
甲殺丙,乙準備槍,甲開槍(故意且違法)-甲是正犯,乙是幫助犯(共犯) 甲殺丙,乙準備祭壇,甲念咒(故意但不違法)-不犯罪
共犯的成立,是以存在一個具有罪責的正犯主行為作為前提要件 甲20歲(有罪責正犯),甲殺丙,乙準備槍,甲開槍-甲是正犯,乙是幫助犯(共犯)
甲未滿14(無罪責正犯),甲殺丙,乙準備槍,甲開槍-甲不犯罪,乙是幫助犯(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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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456
關於共犯的限制從屬性原則,以下敘述何者正確?
(A)共犯的成立,是以存在一個故意且違法的正犯主行為作為前提要件 ~正確。
(B)共犯的成立,是以存在一個具有罪責的正犯主行為作為前提要件
(C)共犯的成立,必須在主觀要件上加以限制
(D)共犯的成立,必須在客觀要件上加以限制
~解析 : 一、《刑法》第四章原章名為「共犯」,但民國95年7月1日開始施行之新《刑法》將改稱「正犯與共犯」。
二、所謂「正犯」是指「第28條」之「共同正犯」而言;而所謂「共犯」是指「第29條」之「教唆犯」與「第30條」之「幫助犯」而言,刪除第29條第三項之修正理由曾提到,「依限制從屬形式」之立場,「共犯」之「成立」是以「正犯故意行為」( 主行為 ) 之「存在」為「必要」( 前提要件 ),而此「正犯行為」則須「正犯」者 ( 被教唆者 ) 著手於「犯罪」之「實行行為」,且具備「違法性」,始足當之,至於「有責性」之「判斷」,則依「個別正犯」或「個別共犯」判斷之,爰刪除原條文第三項。
三、換言之,「共犯」的「成立」,是以「存在」一個「故意」且「違法」的「正犯主行為」作為「前提要件」,而非是以存在一個具有「罪責」的「正犯主行為」作為「前提要件」喔 !
(A)共犯的成立,是以存在一個故意且違法的正犯主行為作為前提要件 ~正確。
(B)共犯的成立,是以存在一個具有罪責的正犯主行為作為前提要件
(C)共犯的成立,必須在主觀要件上加以限制
(D)共犯的成立,必須在客觀要件上加以限制
~解析 : 一、《刑法》第四章原章名為「共犯」,但民國95年7月1日開始施行之新《刑法》將改稱「正犯與共犯」。
二、所謂「正犯」是指「第28條」之「共同正犯」而言;而所謂「共犯」是指「第29條」之「教唆犯」與「第30條」之「幫助犯」而言,刪除第29條第三項之修正理由曾提到,「依限制從屬形式」之立場,「共犯」之「成立」是以「正犯故意行為」( 主行為 ) 之「存在」為「必要」( 前提要件 ),而此「正犯行為」則須「正犯」者 ( 被教唆者 ) 著手於「犯罪」之「實行行為」,且具備「違法性」,始足當之,至於「有責性」之「判斷」,則依「個別正犯」或「個別共犯」判斷之,爰刪除原條文第三項。
三、換言之,「共犯」的「成立」,是以「存在」一個「故意」且「違法」的「正犯主行為」作為「前提要件」,而非是以存在一個具有「罪責」的「正犯主行為」作為「前提要件」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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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7007
刑法第18條第1項,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罰,在講的就是責任能力。如果就說1個未滿14歲無責任能力的人犯罪,該14歲之行為人因為不具備責任能力,所以不會成立犯罪。此時如果教唆者之從屬性必須具備罪責,會因此而無罪,所以已經構成違法要件了而不需要具備罪責,是為了填補此一問題之漏洞,這就是所謂的限制從屬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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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725
共犯的成立,是以存在一個故意且違法的正犯主行為作為前提要件
阿摩線上測驗: http://yamol.tw/reponse.php?id=2403807&noslave=1&exp=76#ixzz1gSz8IG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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