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關於承攬契約與買賣契約之比較,下列何者錯誤?
(A)均為有償契約
(B)均為繼續性契約
(C)均有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
(D)均為不要式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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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0), B(4317), C(625), D(1926), E(0) #631025
統計: A(350), B(4317), C(625), D(1926), E(0) #631025
詳解 (共 10 筆)
#906214
繼續性契約:須長時間給付履行,如承攬、僱傭、合夥、租賃、使用借貸及寄託等。→終止契約
一時性契約:一次給付履行,如買賣、贈與等。→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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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7154
承攬就像是你家馬桶壞掉,叫水電來修,你跟他有書面簽約嗎?沒書面就不是要式阿
買賣契約,你早餐買三明治買飯糰,你跟老闆娘有書面簽約嗎?沒書面就不是要式阿
買賣契約,你早餐買三明治買飯糰,你跟老闆娘有書面簽約嗎?沒書面就不是要式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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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488
不要式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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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契約之成立,原則上只須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即可,無須以特定方式為之便能生效者,即為「不要式契約」。
如:「訂婚」、「借貸」、「承攬」、「和解」、「保證」、「旅遊」等
「承攬」為不要式契約或諾成契約:實務上,雖承攬契約常以「書面」約定,但法律上並無以「書面」訂定的要求,故屬不要式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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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契約之成立,原則上只須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即可,無須以特定方式為之便能生效者,即為「不要式契約」。
如:「訂婚」、「借貸」、「承攬」、「和解」、「保證」、「旅遊」等
「承攬」為不要式契約或諾成契約:實務上,雖承攬契約常以「書面」約定,但法律上並無以「書面」訂定的要求,故屬不要式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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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7048
「承攬」為不要式契約或諾成契約
買賣契約→不要式、不要物(諾成)、有償、雙務
借貸契約→不要式、要物、無償(例外有償)、雙務
寄託契約→不要式、要物、無償(例外有償)、雙務
消費借貸→不要式、要物、有償、雙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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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5852
要式:合會、人事保證、終身定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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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2234
有償契約是指雙方需要相等對應的支付情形之契約;而無償契約,是指僅有單一方支付於對方且並沒有要求收入的情形之契約。
就「有償契約」情形如下,買賣、互易、僱傭、租賃、 承攬及附有利息之消費借貸等例
參考資料:http://www.rclaw.com.tw/post-274-8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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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9784
承攬契約之工作需定作人之行為始能完成者,而定作人不為其行為時,承攬人得主張之權利。下列 敘述,何者錯誤?
(A)承攬人得主張因可歸責於他方之事由,致不能給付,請求對待給付
(B)承攬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定作人為之
(C)承攬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定作人為之,定作人不於該期限內為其行為者,承攬人得解除契約
(D)承攬人依規定解除契約時,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A)承攬人得主張因可歸責於他方之事由,致不能給付,請求對待給付
(B)承攬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定作人為之
(C)承攬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定作人為之,定作人不於該期限內為其行為者,承攬人得解除契約
(D)承攬人依規定解除契約時,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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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3969
如果去早餐店買早餐,然後跟老闆說 : 老闆,我要跟你簽訂一個早餐買賣合約,應該會被趕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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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9263
承攬契約原則上主張終止契約(使原本繼續生效的契約,向將來歸於消滅,屬於繼續性契約),例外得解除契約(使契約效力溯及既往消滅,屬於一時性契約)
1.承攬契約的解除權如民法第494條(瑕疵擔保之效力-解約或減少報酬)、第503條(期前遲延之解除契約)
2.承攬契約的終止權如民法第511條(定作人之終止契約)、第512條(承攬契約之當然終止)
不過實務上,有的契約雖載明「解約」卻具有繼續完成的價值,裁判上會認定其真意為「終止」,所以契約裡解除或終止的字眼不是絕對判斷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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