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關於軍人退除給與及公教退撫給與之憲法爭議,不涉及下列何種人民之基本權利?
(A)財產權
(B)居住權
(C)服公職權
(D)平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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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5), B(3815), C(544), D(255), E(0) #2099273
統計: A(325), B(3815), C(544), D(255), E(0) #2099273
詳解 (共 3 筆)
#3757214
-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條第2項規定無涉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工作權之保障,亦未牴觸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 同法第4條第6款、第39條第2項規定,與憲法保障服公職權、生存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 同法第4條第4款、第5款、第18條第2款、第3款、第36條、第37條、第38條及第39條第1項規定,無涉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與信賴保護原則、比例原則尚無違背。
- 相關機關至遲應於按同法第92條為第1次定期檢討時,依本解釋意旨,就同法附表三中提前達成現階段改革效益之範圍內,在不改變該附表所設各年度退休所得替代率架構之前提下,採行適當調整措施,俾使調降手段與現階段改革效益目的達成間之關聯性更為緊密。
- 同法第67條第1項前段規定:「公務人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得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衡酌國家整體財政狀況、人口與經濟成長率、平均餘命、退撫基金準備率與其財務投資績效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之」,與同法第36條至第39條設定現階段合理退休所得替代率之改革目的不盡一致,相關機關應依本解釋意旨儘速修正,於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累積達一定百分比時,適時調整月退休金、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俾符憲法上體系正義之要求。
- 同法第77條第1項第3款規定:「退休人員經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再任有給職務且有下列情形時,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之:……三、再任私立學校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與憲法保障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 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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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2985
依司法院釋字第557號解釋,關於行政機關提供宿舍予所屬人員任職期間居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其居住係公務人員俸給支付之一部分,受財產權保障
(B)為安定現職人員生活屬行政機關管理財務之權限行為
(C)居住之公務人員調職或退休後,基於信賴保護原則,行政機關仍不得回收
(D)行政機關要求居住之公務人員或其眷屬搬出,基於居住及遷徙自由保障,須有法院判決始可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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