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下列何項人員之任命,無需經立法院同意?
(A)大法官
(B)監察委員
(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
(D)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委員
統計: A(466), B(359), C(1237), D(2038), E(0) #2099274
詳解 (共 10 筆)
我國三個二級獨立機關之委員皆須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
第 4 條
本會置委員七人,均為專任,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由行政院院長提名
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行政院院長為提名時,應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
一人為副主任委員。但本法第一次修正後,第一次任命之委員,其中三人
之任期為二年。
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
一人為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委員七人至九人。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均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委員任期為四年,任滿得連任一次。但本法施行後,第一次任命之委員,
其中五人之任期為二年。
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
第 4 條
本會置委員七人,均為專任,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由行政院院長提名
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行政院院長為任命時,應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
一人為副主任委員。
獨立機關(通傳會、公平會、中選會)之委員皆須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立法院同意權(司法、考試、監察正副院長、大法官、考委、監委、審計長)
1.總統任命行政院長無須立法院同意。
2.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增修條文第5條第1項)
3.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
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委員同意後任命之。(增修條文第6條第2項)依考試院組織法第3條規定,考試委員共19人。
4.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
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增修條文第7條第2項)
5.審計長:監察院設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104條)
委員應具有、經濟、金融、財稅、會計或管理等相關學識及經驗者擔任。委員共六到十二人,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副主任委員二人(政務、常務各一),兼任委員三人(財政、經濟、法務等3部,隨本職異動)任期四年得連任。均由任命。
(D)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委員
金管會置主任委員 1 人,副主任委員 2 人,委員 6 人至 12 人,其中財政部部長、經濟部部長及法務部部長為當然委員,其餘由行政院院長就相關機關首長及具有金融專業相關學識、經驗之人士派(聘)兼之。
to 5F 考試院組織法有修法喔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四年。
總統應於前項人員任滿三個月前提名之;前項人員出缺時,繼任人員之任
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考試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連結記法
監察、大法官、審計長等等都是需要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人,但是都要經過立法院同意
→因此行政院獨立機關之委員需經立法院同意(非全部,只有合議制中屬專任者才需要,一般委員不用,僅提供快速記法建議還是要熟記)
*常見的「立法院人事同意權」考點 *
一、依憲法規定行使之人事同意權
依我國憲法第55條及第104條規定,立法院擁有對行政院長及審計長任命的同意權。
民國86年7月21日修憲,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規定,行政院長由總統逕行任命,不再經立法院同意,立法院對行政院長不再有人事同意權。
民國89年4月25日修憲,國民大會改為任務型國大,權限限縮,司法院、考試院及監察院等憲法機關人事同意權,由國民大會移轉至立法院。自此,依憲法規定立法院擁有司法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及審計長任命的同意權 ( 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
-----------------------------------
二、依法律規定行使之人事同意權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21條規定,獨立機關相當二級機關者之首長、副首長及其合議制之成員,均應明定其任職期限及任命程序,屬於專任者,由一級機關首長 ( 行政院長 )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其他合議制之成員 ( 非屬於專任者 ) 由一級機關首長任命之 ( 無須立法院同意 )。
民國95年2月3日修正公布之法院組織法第66條規定,建立檢察總長的任命機制,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