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下列有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效力之敘述,何者錯誤?
(A)依人民聲請所為之解釋,對聲請人據以聲請之案件,亦有效力
(B)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經聲請解釋認為與憲法意旨不符,其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者,得
以該解釋為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
(C)人民聲請解釋憲法,經宣告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定期失效者,無從對於聲請人據以聲請之案件
發生溯及之效力
(D)司法院曾就人民聲請解釋憲法,宣告聲請人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於一定期限後失
效者,各該解釋之聲請人均得就其原因案件據以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
統計: A(213), B(544), C(3000), D(1078), E(0) #2099279
詳解 (共 4 筆)
C.人民聲請解釋憲法,經宣告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定期失效者,無從對於聲請人據以聲請之案件發生溯及之效力
→大法官解釋宣告法令違憲定期失效者,於期限內原因案件不得據以請求救濟,違憲? 本院就人民聲請解釋憲法,宣告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於一定期限後失效者,聲請人就聲請釋憲之原因案件即得據以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檢察總長亦得據以提起非常上訴;法院不得以該法令於該期限內仍屬有效為理由駁回。
(A)釋字177
(B)釋字725、釋字741內容都有寫
(C)釋字725
(D)釋字741
釋字725號
本院就人民聲請解釋憲法,宣告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於一定期限後失效者,聲請人就聲請釋憲之原因案件即得據以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檢察總長亦得據以提起非常上訴;法院不得以該法令於該期限內仍屬有效為理由駁回。
釋字741號
本院解釋憲法宣告法令違憲並應失效者,使聲請人得依據該解釋請求再審或由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等法定程序,以對其原因案件循求個案救濟,係在保障聲請人之權益,並肯定其對維護憲法之貢獻(系爭解釋理由書參照),原不因本院宣告違憲之法令立即失效或定期失效,而有不同。系爭解釋本於此旨,宣示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定期失效者,聲請人即得據以就聲請釋憲之原因案件請求再審等救濟。該解釋雖未就「聲請人就聲請釋憲之原因案件」等語,明定其適用範圍,然由系爭解釋文所稱「本院就人民聲請解釋憲法,宣告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於一定期限後失效者」等語可知:凡本院曾宣告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於一定期限後失效之解釋原因案件,均應予再審等個案救濟之機會。且系爭解釋係針對本院為法令定期失效宣告之解釋,應係制度性之通案規範,其適用範圍自應包括凡本院曾宣告違憲法令定期失效之解釋(含本院釋字第七二五號前之宣告違憲法令定期失效之解釋),各該解釋之聲請人均得就其原因案件循求個案救濟,以保障釋憲聲請人之權益,而非僅限於系爭解釋之聲請人始得就其據以聲請該號解釋之原因案件請求救濟,俾使系爭解釋以外其他聲請本院解釋之聲請人,於本院宣告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違憲並定期失效後,皆能獲得應有之救濟,以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並肯定其維護憲法之貢獻。本院釋字第七二五號解釋應予補充。至各該原因案件之聲請人就其個案是否符合提起再審等救濟期限與其他程序之規範,及有無理由,法院仍應依相關規定予以審查,自屬當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