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下列有關限制人民居住或遷徙自由之敘述,何者錯誤?
(A)必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B)不具中華民國國籍之人民遭強制出境,不得主張其居住或遷徙自由遭受侵害
(C)水庫興建後,為維護集水區之水源、水質、水量之潔淨與安全,行政機關得限制人民於該特定區域內
之居住、遷徙等活動
(D)為確保國防兵員召集之有效實現,對於居住處所遷移,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之後備軍人處以刑事罰,
並未過度侵害其憲法上所保障之居住遷徙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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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3), B(2900), C(403), D(1229), E(0) #2099282
統計: A(133), B(2900), C(403), D(1229), E(0) #2099282
詳解 (共 4 筆)
#3708356
X(B)不具中華民國國籍之人民遭強制出境,不得主張其居住或遷徙自由遭受侵害
釋字第 710 號
對於經許可合法入境之大陸地區人民,未予申辯之機會,即得逕行強制出 境部分,有違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不符憲法第十條保障遷徙自由之意 旨。
167
1
#4639917
釋字517號 (D)
26
1
#5439121
(C)
J542理由書(節錄)
按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憲法第十條設有明文。政府為興建水庫,得徵收人民之財產,並給予補償,而於水庫興建後,為維護集水區之水源、水質、水量之潔淨與安全,行政機關固得限制人民於該特定區域內之居住、遷徙等活動,惟該等居住遷徙自由之限制,不得逾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必要程度,且須有法律之明文依據,業經本院作成釋字第四四三號、第四五四號等解釋在案。自來水法第十一條授權行政機關得為「劃定公布水質水量保護區域,禁止在該區域內一切貽害水質與水量之行為」,故翡翠水庫興建後,主管機關依此授權訂定「翡翠水庫集水區石碇鄉碧山、永安、格頭三村遷村作業實施計畫」,係以保護水源區內之水質、水量為目的,其所使用之手段非僅有助於上述目的之達成且屬客觀上所必要,雖對人民居住遷徙自由有所限制,惟遷村計畫之手段與水資源之保護目的間尚符比例原則,要難謂有違憲法第十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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