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下列那一項自由權利,未曾被司法院大法官肯認為憲法第 11 條所保障「言論、講學、著作、出版」自由
範圍之列?
(A)教學自由
(B)團體名稱選用自由
(C)不表意自由
(D)新聞採訪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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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3), B(2715), C(798), D(746), E(0) #2099283
統計: A(453), B(2715), C(798), D(746), E(0) #2099283
詳解 (共 7 筆)
#3659589
B歸類於結社自由裡
151
1
#5039981
解釋字號
釋字第577號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93 年 05 月 07 日
解釋爭點
菸害防制法命業者標示尼古丁等含量違憲?
解釋文
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有積極表意之自由,及消極不表意之自由,其保障之內容包括主觀意見之表達及客觀事實之陳述。商品標示為提供商品客觀資訊之方式,應受言論自由之保障,惟為重大公益目的所必要,仍得立法採取合理而適當之限制。
釋字第577號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93 年 05 月 07 日
解釋爭點
菸害防制法命業者標示尼古丁等含量違憲?
解釋文
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有積極表意之自由,及消極不表意之自由,其保障之內容包括主觀意見之表達及客觀事實之陳述。商品標示為提供商品客觀資訊之方式,應受言論自由之保障,惟為重大公益目的所必要,仍得立法採取合理而適當之限制。
8
0
#5039977
釋字第656號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98 年 04 月 03 日
解釋爭點
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由法院為回復名譽適當處分合憲?
解釋文
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屬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而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即未違背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而不牴觸憲法對不表意自由之保障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98 年 04 月 03 日
解釋爭點
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由法院為回復名譽適當處分合憲?
解釋文
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屬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而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即未違背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而不牴觸憲法對不表意自由之保障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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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0340
(B)選項 為 第14條 集會結社自由 之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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