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下列何種權利,尚未經司法院大法官透過解釋予以承認?
(A)生命權
(B)身體不受傷害之權利
(C)家長教養權
(D)契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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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0), B(975), C(2633), D(472), E(0) #2099286
統計: A(570), B(975), C(2633), D(472), E(0) #2099286
詳解 (共 3 筆)
#3867911
l (A) (B) 釋令780
按行駛中之鐵路列車載運旅客可達千百人,如於鐵路平交道發生事故,除闖越平交道之車輛可能車毀人亡外,如導致列車出軌將造成眾多乘客傷亡,故系爭規定一、二及三之立法目的係為避免汽車駕駛人闖越平交道,以維護交通安全,並保障不特定多數人民之生命權、身體不受傷害之權利與財產權,屬於重大之公共利益,其目的合憲。
l (D) 釋字776
按以土地使用之私法關係而言,土地所有人基於其對土地之權利及契約自由原則,於提供土地予他人作為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之用時,原得以有期限或無期限方式為之
l (D) 釋字772
申請人暨所申請讓售之不動產若均符合規定,主管機關即應准許其申請,並以法律規定之計估方法決定讓售價格,並不適用私法上契約自由原則。
l (D) 釋字728
祭祀公業係由設立人捐助財產,以祭祀祖先或其他享祀人為目的之團體(祭祀公業條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參照)。其設立及存續,涉及設立人及其子孫之結社自由、財產權與契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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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0560
(A) (B) 釋令780
(D) 776 772 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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