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下列有關憲法第 14 條所保障集會自由之敘述,何者錯誤?
(A)針對集會或遊行之內容所為之限制,與針對集會或遊行之時間、地點或方式所為之限制,法院原則上 應採取相同標準予以審查
(B)除非構成「明顯而立即之危險」,原則上不得以集會遊行之訴求內容為據,限制或禁止集會遊行
(C)室外集會遊行採取許可制,在令集會遊行之舉行者使主管機關取得與管制時間、地點或方式等必要資 訊之範圍內,應屬合憲
(D)許可制於偶發性集會、遊行殊無適用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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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71), B(368), C(514), D(1532), E(0) #2099285

詳解 (共 7 筆)

#3660581
釋字第718號

採比例原則限制

http://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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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3369
J445集會遊行法1.國家有提供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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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56151

釋字第718號【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許可案】

集會遊行法申請許可規定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之部分,違憲?
解釋文
  集會遊行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部分,及同法第九條第一項但書與第十二條第二項關於緊急性集會、遊行之申請許可規定,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不符憲法第十四條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均應自中華民國一0四年一月一日起失其效力。本院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應予補充。
理由書-節錄
集會遊行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室外之集會、遊行,原則上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為本院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所肯認。惟就事起倉卒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之緊急性集會、遊行,實難期待俟取得許可後舉行;另就群眾因特殊原因未經召集自發聚集,事實上無所謂發起人或負責人之偶發性集會、遊行,自無法事先申請許可或報備。雖同法第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但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者,不受六日前申請之限制。」同法第十二條第二項又規定:「依第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提出申請者,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以書面通知負責人。」針對緊急性集會、遊行,固已放寬申請許可期間,但仍須事先申請並等待主管機關至長二十四小時之決定許可與否期間;另就偶發性集會、遊行,亦仍須事先申請許可,均係以法律課予人民事實上難以遵守之義務,致人民不克申請而舉行集會、遊行時,立即附隨得由主管機關強制制止、命令解散之法律效果(集會遊行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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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2866
(C)釋字718室外之集會、遊行,原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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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2306
此題須對照釋字445及釋字7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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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1687
司法機關就行政機關所為行政裁量僅能就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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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4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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