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下列有關憲法所保障平等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實質平等
(B)禁止一切形式之差別待遇
(C)禁止恣意
(D)等者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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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9), B(3323), C(459), D(754), E(0) #2099281
統計: A(259), B(3323), C(459), D(754), E(0) #2099281
詳解 (共 2 筆)
#3683925
法律平等(形式平等)
所有人在法律上有相同權利義務。
舉例:
憲法§7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憲法§80(司法):法官超出黨派,獨立審判。
憲法§88(考試):考試委員超出黨派,獨立行使職權。
憲增§7(監察):監察委員超出黨派,獨立行使職權。
實質平等
允許合理差別待遇,拒絕機械式齊頭式平等。
舉例:
憲法§153-I:勞工與農民的特別保護(改良生活、促進技能、保護之法律與政策)。
釋字 584-有前科紀錄者,無法取得職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合憲。
釋字 649-視障者方得從事按摩業,違憲(違反平等權與工作權)。
釋字 485-社會政策之立法應注意與一般國民之平等關係。
憲法§134:婦女選舉保障名額(各選舉應規定婦女當選名額)。
憲法§153:婦女兒童勞動保護(參酌年齡身心狀態予以特別保護)。
憲增§10:對原住民之文化、政治參與、水利交通、衛生醫療、經濟土地、社會福利特別保障。對僑民之政治參與亦特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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