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關於騎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其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存在
(B)騎樓具有道路(人行道)之特性,騎樓所有權人不得於騎樓設置任何地上物,以免妨礙公眾通行或安全
(C)其所有人於建築之初即負有供公眾通行之義務,原則上未經許可即不得擺設攤位
(D)減免其地價稅
統計: A(4248), B(1088), C(811), D(3417), E(0) #1482088
詳解 (共 10 筆)
釋字400號指出,如何成立公用地役關係?
1.首須為不特定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
2.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有權阻止公眾通行。
3.須經歷之年代久遠(20年)而未曾中斷。
然而,釋字564號解釋文針對騎樓解釋如下:
...該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稱騎樓既屬道路,其所有人於建築之初即負有供公眾通行之義務,原則上未經許可即不得擺設攤位→(C)正確
→公眾通行之初,所有人無權阻止公眾通行
所以,騎樓沒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存在。→(A)錯
選項A
由司法院釋字 400 號解釋我們應可得到一概念,公用地役關係所形成之既成道路或巷道,與騎樓相同之處在於:
1.皆係私人所有之土地供公眾通行。
2. 私有土地供公眾通行造成土地所有權人造成使用收益之限制。
3.兩者皆形成私有公物。
公用地役關係與騎樓相異點在於:
1.既成道路因事實時效而取得公用地役關係。而騎樓則是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法律規定」供公共眾通行尚未因時效而取得公用地役關係。
2.既成道路已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而在法律規範下的騎樓則未成立公用地役關係。
3.公用地役關係所形成之既成道路或巷道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400 號解釋,土地所有權人可以請求行政機關徵收土地或補償,而騎樓所有權人則無此權利。
選項D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0 條規定:
「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地,無建築改良物者,應免徵地價稅,有建築改良物者,依左列規定減徵地價稅。一、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一層者,減徵二分之一。二、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二層者,減徵三分之一。三、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三層者,減徵四分之一。四、地上有建築改良物四層以上者,減徵五分之一。」土地稅法將騎樓與政府機關、公共設施等並列而得予以減、免稅之待遇,顯然認為騎樓具有供公眾使用之「公益」色彩,同時其本來又屬私有產權,而造成對私有產權在使用上之限制,故得予以減、免稅之優惠。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http://www.legalaffairs.gov.taipei/public/Attachment/51219155952.pdf
〔騎樓 考古題〕
1.
騎樓提供公眾通行使用是限制所有人何種基本權?
(B)居住自由
(C)人格權
(D)生存權
2.
房屋所有權人應提供私有土地供作法定空地,作為騎樓等供公眾通行,沒有補償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我國未有補償的相關規定,所以毋庸補償
(B)就供公眾通行之土地,仍為房屋所有人所有,並未喪失所有權,所以毋庸補償
(C)國家財政困難,無法補償
(D)對人民之限制尚屬輕微,未逾比例原則,所以毋庸補償
(A)私有房屋被徵用
(B)私有道路被認定為具公共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
(C)私有土地被徵收
(D)私有騎樓通道經行政機關公告禁止設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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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frank大大
J564 騎樓只是受道交條例限制,未形成公用地役關係,
兩者差別在於有無徵收或特別犧牲補償的適用,
前者仍在社會義務範圍內(民法第765條法令限制範圍內),無須給予徵收或特別犧牲補償;後者則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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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87087520.A.FF3.html
釋字第 564 號
答案補上了喔
我沒有開販售,但發現阿摩自動開販賣
現在看得到文字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