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教育部借用國立臺灣大學的教室辦理公費留學考試,其法律性質為何?
(A)委託
(B)委任
(C)委辦
(D)職務協助
統計: A(456), B(1506), C(463), D(7014), E(0) #1482091
詳解 (共 10 筆)
這題關鍵在管轄權並未移轉,答案是職務協助,雖然題目上會讓人誤導以為是委任(上對下),但委任前提會牽扯到管轄權的變動,也就是以後這件事情會變成另外一個人來做,但是題目已經明說,教育部只是借用,並沒有要將留學考試這件事情委託給臺灣大學來做。
另外,行政程序法第19條提到的無隸屬關係,前面有個『得』,並不是『應』
最後,委託,委任、委辦均牽涉到管轄權更動,職務協助並沒有!
職務協助(行政協助)最重要的觀念是管轄權不會移轉,基於行政一體,即使是有隸屬的機關間也有職務協助的可能性。
林畊螗 16F大大。 這題純粹在考你對「一部分權限移轉」的了解程度;教育部只是借用某公立學校場地來辦理考試,使用場地頂多2、3天而已,就意思一下補貼些學校環境維護費~何來權限移轉的情況!
如果是「教育部命令某公立學校幫它舉辦考試」此法律行為可謂委任。
「教育部命令某私立學校幫它舉辦考試」此法律行為可謂委託行使公權力。
借用場地辦理,所以機關權限不會移轉
權限未移轉-職務協助
我試著解答marxwell1116 大大的問題:
第一個問題。思考脈絡,儘管台灣大學與教育部為非水平關係,但我們可從「職務協助」這一名詞意義下,瞭解「應」與「得」拒絕的判斷以及特徵。若台灣大學如有正當理由,可以向上呈寫上行文,並報請鑒察審核。 ※ 基本上涉及行政業務事項都可以「喬」,除了講學及學術自由不容侵犯外。
第二問題。行政機關層級由低到高分別為:國立台灣大學→教育部→行政院。是的,行政院是他們共同上級機關。孫子與爸爸有爭議,爺爺有資格介入;畢竟是一家人。而爸爸要充任爺爺的角色,則是不可以的──避免球員兼裁判,違反基本創法原則。
第三問題。我所學的「職務協助」被區分在各行政機關在水平關係下的協助事項;但你舉例事件則是垂直關係。故不知道能否類推適用~
題外話,我覺得你很棒,為學的態度,值得肯定。
這題老師們上課都有說明,可能應該要送分題,但如果用廣義的職務協助解釋,就不限於要「無隸屬關係」了
因為考試還是教育部自己辦理,無管轄權移轉,所以非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