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公務員懲戒審理程序,稱為:
(A)刑事優先
(B)刑懲併行
(C)刑先懲後
(D)訴訟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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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1), B(7814), C(184), D(981), E(0) #1482100
統計: A(261), B(7814), C(184), D(981), E(0) #1482100
詳解 (共 4 筆)
#2763598
第39條(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不停止審理程序,公懲會合議庭必要時得裁定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
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審理程序。但懲戒處分牽涉犯罪是否成立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認有必要時,得裁定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
依前項規定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公務員懲戒法以「刑懲並行」為原則,「刑先懲後」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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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5237
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
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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