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有關送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文書內容對人民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者,應為掛號方式之送達
(B)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
接收郵件人員
(C)行政機關之送達證書蓋有大廈管理委員會圖戳代收,亦已生送達效果
(D)雖無送達證書,然已實際收受書面行政處分書者,該行政處分亦已生送達效果
統計: A(663), B(384), C(5881), D(2025), E(0) #1482098
詳解 (共 10 筆)
CD行程法76:
送達證書是因送達人因證明的必要,得製作送達證書
送達證書應由收領人簽名或蓋章(實務見解:必須是收領人的私人印章 P.S.不能是大廈管理員的圖戳)
故D送達證書 與 行政處分送達後發生效力 (110) 無關
行政機關之送達證書或郵局之郵件收受簽收文書,不能僅以送達證書或郵件收受簽收文書蓋有大廈管理委員會圖戳,即認已生送達效果(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4591號裁定)
第 73 條
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
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補充送達
前項規定於前項人員與應受送達人在該行政程序上利害關係相反者,不適用之。
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
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留置送達
以上兩者皆有送達效果
(C)行政機關之送達證書蓋有大廈管理委員會圖戳代收,亦已生送達效果
第809 號裁定「雖然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僱用之管理員,其所服勞務包括為公寓大廈住戶接收文件者,性質上應屬全體住戶之受僱人,郵政機關之郵差送達文書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而將文書付與上開公寓大廈管理員者,為合法送達;在行政程序中,公寓大廈管理員為其住戶接收郵件,亦屬行政程序法第73條第1項所稱應受送達人處所「接收郵件之人員」,將文書交與其人,亦生送達效果。惟此係以由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僱用之「管理員」所收受者為要件。是以行政機關之送達證書或郵局之郵件收受簽收文書,僅蓋有大廈管理委員會圖戳代收,並未一併由該管理員以受僱人之身分簽名或蓋其私章,則該應送達文書是否由應受送達人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僱用之「管理員」所收受,尚有不明,自不能僅以送達證書或郵件收受簽收文書蓋有大廈管理委員會圖戳,即認已生送達效果。」
需一併由該管理員以受僱人之身分簽名或蓋其私章
不能僅以送達證書或郵件收受簽收文書蓋有大廈管理委會戳,即認已生送達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