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有關行政助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係在行政機關執行特定行政任務時,受行政機關之委託予以協助,並按其指示完成工作之自然人
(B)行政助手無公權力,並無自行決定之活動空間,非獨立以自己名義作成行為,亦不直接與第三人發生
法律關係
(C)行政機關與行政助手間若有契約關係存在時,係締結行政契約
(D)民間業者受交通警察指揮拖吊違規車輛係行政助手
統計: A(1943), B(1319), C(5876), D(342), E(0) #1482095
詳解 (共 10 筆)
C:也有可能跟私法人成立承攬契約,不只行政契約
行政助手就只是行政助手,是別人的手腳延伸;而行政契約就是行政機關與你簽訂公法上權利義務之契約。
第一種看法,行政助手若與行政機關有契約關係。當發生問題時,會面臨個人因雙重身分的矛盾;行政助手不用擔責任,而行政契約必須擔起責任。
第二種看法,從C選項的敘述中「契約關係」暗藏了兩種可能:公法與私法;如行政機關與行政助理有私法契約關係,則係屬民法契約。
C選項應該是行政契約涉及公權力,但行政助手跟公權力無關,只要簽訂私法契約
但是沒人覺得A選項的敘述很有問題嗎?
行政助手係在行政機關執行特定行政任務時,受行政機關之委託予以協助,並按其指示完成工作之自然人。
係=是 ,但「係」或「是」不應該是雙向等號
你可以說「在行政機關執行特定行政任務時,受行政機關之委託予以協助,並按其指示完成工作之自然人是行政助手」
但行政助手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反過來說
「行政助手是在行政機關執行特定行政任務時,受行政機關之委託予以協助,並按其指示完成工作之自然人」他只把行政助手的內含講一部分並沒有正確表達吧?
行政程序法第 16、135、137 條規定參照,「行政助手」,係指受行政機關指揮監督,從事活動,且非以自己名義獨立行使公權力,以協助完成行 政職務。行政機關與行政助手間所定契約性質,或屬於私法契約上「勞務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規定,或屬行政契約,端就其具體契約內容而定 ,非謂以「行政助手」方式協助完成行政職務者,即均係行政契約性質
| 發文單位: | 法務部 |
|---|---|
| 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10803515350 號 |
選項a行政助手不僅有自然人?還有法人吧~
【D】下列何種契約不是行政契約?
(A)損失補償金額之協議
(B)行政機關委託人民行使公權力之契約
(C)台北市政府與台北縣政府簽訂共同興建垃圾焚化爐之契約
(D)與民營拖吊車公司簽訂之拖吊違規停車契約
私人或私法人,只有說一個自然人並沒有問題,沒有否認私法人不行。
例如說 依法行政原則有法律優位原則與法律保留原則。
題目說,依法行政原則有法律優位原則。這個敘述也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