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下列何者非地價評議委員會之職掌?
(A)依法異議之公告土地現值之評議
(B)依法復議之徵收補償價額之評議
(C)市地重劃前後及區段徵收後地價之評議
(D)地價區段之劃分及各區段地價之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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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1), B(52), C(29), D(22), E(0) #2574315

詳解 (共 3 筆)

#5236384

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二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依本規程組織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評議地價、標準地價事項。

第三條

本會任務為下列事項之評議:
一、地價區段之劃分及各區段之地價。
二、土地改良物價額。
三、市地重劃前後及區段徵收後之地價。
四、依法異議之標準地價。
五、土地徵收補償市價及市價變動幅度。
六、依法復議之徵收補償價額。
七、其他有關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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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法異議之標準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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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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