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有關政務人員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依官等與職等任用之
(B)分特任與簡任二個等級
(C)行政院長為政務人員,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D)行政院所屬獨立機關的委員,屬於有任期保障的政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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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41), B(729), C(669), D(2772), E(0) #2573463

詳解 (共 7 筆)

#4453692
(A)依官等與職等任用之(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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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7384

中選 通訊 公平都有組織法


任期皆為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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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1725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5 條

公務人員依官等及職等任用之。
官等分委任、薦任、簡任。
職等分第一至第十四職等,以第十四職等為最高職等。
委任為第一至第五職等;薦任為第六至第九職等;簡任為第十至第十四職
等。

本法除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八條規定外,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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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69474

文官制度與專技考試詞彙

【政務人員(政務官)】

       指各級政府機關依憲法、中央機關組織法律或「地方制度法」規定進用之政治性任命之人員。
  政務人員(政務官)一詞,係源於英國政黨政治,其作用為免於政黨輪替之政潮,導致影響政府施政及整體人事體制而產生之制度。
  我國至民國17年10月8日國民政府組織法公布,始有政務次長與常務次長之分,目前由於政務人員法尚未完成立法規範,有關政務人員之規定散見於不同法令中,是以,一般多引用「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2條之規定。

=============================

我國「法制上」政務官的界定 】

主要來自於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2第1項 】

 

包括以下四類的有給人員>>

1. 憲法規定由總統任命之人員及特任、特派之人員


2. 憲法規定由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或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人員。

 3. 憲法規定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人員。

 4. 其他依法律規定之中央或地方政府比照簡任十二職等以上職務人員。

------------

依現行法規定,其範圍與學理上的政務官範圍並不一致,

現行法之適用範圍較為廣闊,包括地方政府也納入政務官的範疇。

------------

依照目前尚未通過的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第4條 , 

政務人員則係指各級政府機關政治性任命之人員

其亦以「政務人員」一詞,

與學理上的政務官做區別。

--------------

以NCC為例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4第2項

本會置委員七人,均為專任,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行政院院長為提名時,應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但本法第一次修正後,第一次任命之委員,其中三人之任期為二年。

本會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  故 為「政務官」!

本會委員應具電信、資訊、傳播、法律或財經等專業學識或實務經驗。委員中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本會委員自本法第一次修正後不分屆次,委員任滿三個月前,應依第一項程序提名任命新任委員。如因立法院不同意或出缺致委員人數未達足額時,亦同。

本會委員任期屆滿未能依前項規定提任時,原任委員之任期得延至新任委員就職前一日止,不受第一項任期之限制。

第一項規定之行使同意權程序,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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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考試院- 文官制度與專技考試詞彙
我國「法制上」的政務官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4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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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2463
大法官釋字第613號解釋 (節錄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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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2822
法規名稱: 行政院組織法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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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8451
B選項的法源依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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