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關於假釋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 20 年,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B)假釋撤銷後,其出獄日數與假釋前已執行之刑期,合併計算為已執行之刑期
(C)假釋期滿而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
(D)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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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4), B(231), C(576), D(3404), E(0) #2995160

詳解 (共 6 筆)

#5610318
第 77 條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假釋。
假釋撤銷後,其出獄日數不算入刑期內。
 
第 79 條
在無期徒刑假釋後滿二十年或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但依第七十八條第三項撤銷其假釋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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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6489
假釋之效力:
假釋期間屆滿;未經撤銷假釋,餘刑以「已執行論」。也就是說在無期徒刑假釋後滿二十年或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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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5422
第 77 條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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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5033

第 77 條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A)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D)、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

第 78 條 假釋之撤銷
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假釋。
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緩刑或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而有再入監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假釋。
前二項之撤銷,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但假釋期滿逾三年者,不在此限。
假釋撤銷後,其出獄日數不算入刑期內(B)

第 79 條
在無期徒刑假釋後滿二十年或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C)。但依第七十八條第三項撤銷其假釋者,不在此限。
假釋中另受刑之執行、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人身自由之期間,不算入假釋期內。但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確定前曾受之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人身自由之期間,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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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6488
假釋撤銷後,其出獄日數不算入刑期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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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2341
第 78 條 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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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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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法規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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